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完成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按照《丽江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建档工作
(一)各区、县食品生产加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查建档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以及食用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专门的监督员、协管员和普查人员,协助整顿办采取“进村入企入户”的方法,完成对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普查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培训、指导和组织工作。
(三)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其分类。
(四)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片监管,确定片区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表》下发到各乡(镇)进行调查。
(六)各区、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6月5日前,将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建档工作小结、《普查建档工作情况汇总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表》报到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一)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药监、环保、经贸、农业等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开展好整治工作。
(二)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相应领域的整治任务。
(三)各区、县食品生产加工整治领导小组要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切实开展整治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对每个阶段的整治情况及时按要求报送市食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必须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县政府要与各乡镇政府逐级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并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各级的目标考核。
(三)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障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必须的工作经费。
(四)要求各乡、镇必须设立一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一名质量协管员,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定责监管,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06年5月底,组成督促检查组,到各区、县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