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粮食局、农发行丽江市分行研究制定的《丽江市2003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意见》、《丽江市粮食购销企业陈化粮及老商品周转库存粮处理的意见》、《规范和完善丽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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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丽政办发〔2003〕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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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3-08-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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