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达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达市府办〔2009〕52号)

达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达市府办〔2009〕5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7 02:13:29  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达市府办〔2009〕52号
发布日期 2009-08-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实现“保增长、调结构、强基础、促和谐”,全力推进“打造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加快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的目标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加强重点环节的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渔药、抗生素、激素、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开展饲料生产企业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经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加强生鲜奶站指导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经委、市畜牧食品局、市粮食局、市水产局)
 
  2.食品生产环节。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督促指导,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经委、市检验检疫局、市食品工业协会)
 
  3.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等方面的审查、管理、检查。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提高食品流通环节统一配送率。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加大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畜牧食品局、市公安局)
 
  4.餐饮消费环节。按照国家、省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各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许可发证条件,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人,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和各项卫生规范,继续推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加强对学校食堂、小饮食店、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景区(点)旅游接待点等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强化对农村家宴举办的指导,严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制售卤味熟食、冷荤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参与单位: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
 
  (二)开展重点专项整顿工作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继续按照《达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供应渠道。以蛋糕生产、鲜榨果汁等行业为重点,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粮食局、市水产局)
 
  2.打击私屠滥宰和白酒制假售假。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力度,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名优白酒和散装酒经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畜牧食品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整顿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1.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更是家宴监管的薄弱地区,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和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基础上,落实乡镇政府牵头抓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紧密结合“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工作,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2.抓好重点场所的整顿。抓好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食店、小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和生猪屠宰厂(场)等重点场所的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的行为,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3.抓好重点时段的整顿。针对食品安全季节性特点,要统筹安排全年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两考(中考、高考),夏季,国庆、中秋等重点时段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完善应急措施,确保全市重要活动、重要时段期间的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要围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定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要把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努力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大对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调动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同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完善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各项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等不良做法。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各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监管主动性。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整合和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开展食品行业不安全因素排查摸底工作,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检测工作,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整顿效果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贯彻,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作出具体安排,围绕重点、热点、难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新闻报道和知识传播相结合,把曝光违法行为与宣传先进典型相结合,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各级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要发挥优势和特长,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五)加强督查,认真总结,确保整顿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经常对照整顿工作所确定的目标,及时检查进展情况。要把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市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整顿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