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遂宁市水务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遂水函〔2011〕65号)

遂宁市水务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遂水函〔2011〕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1 16:32:39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3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和省、市食安委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贯彻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遂宁市水务局
遂宁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遂水函〔2011〕65号
发布日期 2011-04-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水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和省、市食安委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贯彻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市局成立“打击水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李元建任组长,副局长党鸿任副组长,水产渔政站、执法支队、财审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产渔政站,水产渔政站长汪中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水产高级工程师、渔政检查员袁泉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打击水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水产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杜绝在水产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促进水产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措施
 
  (一)强化宣传。积极开展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活动。一是深入基层水产养殖场站基地开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板报、横幅和宣传车,以及科技下乡和集市、街头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适用技术、水产养殖用药技术。三是与春季禁渔宣传相结合,深入城区水产品市场、餐馆、渔药渔具门市、街道社区和水产养殖基地开展宣传活动,免费赠送《禁用渔药名录》等资料。
 
  (二)积极开展大排查。在5月底以前,一是对全市所有生产、销售水产养殖投入品的渔药、渔饲料门市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并对其销售的渔药、渔饲料台帐核查。二是对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苗种场站和重点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排查和开仓查验。
 
  (三)加大检查力度。在打击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中,一是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二是加大渔药、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打击“三无”水产投入品和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杜绝在水产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四是指导和查处渔业档案记录不完善和无渔业档案记录的水产生产业主。五是督促水产养殖投入品销售、水产养殖业主,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四)加大抽检力度。在重大节日期间,积极开展水产品抽检活动。一是在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行抽检;二是对重点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品抽检;三是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进行复检。
 
  (五)完善制度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修定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督查通报、举报投诉”等制度。二是重点养殖基地(场)要建立健全场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与生产管理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和禁用渔药名录等,张贴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三是帮助重点养殖业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三品”、销售等记录,并督促作好《生产养殖记录》、《养殖生产用药记录》等渔业档案,以供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为有效推进、提高水产品质量与安全供给,提供可靠依据和保障机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