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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泸市府办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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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0 01:29:31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7
核心提示:2011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坚持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并重,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川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05-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川办发〔2011〕21号)精神,现将《泸州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区县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2011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坚持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并重,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川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以及宣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行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打击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一)强化农(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狠抓无公害农(水、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础建设,完善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强化对农产品、水产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突出抓好生鲜乳巡查、日志、检(监)测,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实施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各环节的全程监控,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可靠。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管。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完善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备案注册监管机制。
 
  (三)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流通许可、抽样批检、市场巡查、购销台帐、索证索票以及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和质量监管,大力推行食品经营者自检、市场相关方送检、工商部门抽检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强化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全力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加强糖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四)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指导所有餐饮单位(包括带餐饮的娱乐场所、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常检制、赔偿制、整改挂牌制”,落实监管网格化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打击经营过期(劣质)食品、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餐具)、不落实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等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县城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率达到100%。
 
  (五)强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检查指导,积极探索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执法试点。针对群众反映突出、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挂牌督办,对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生产经营范围的行为,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监管机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原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制度,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试点,完善政策措施,防止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
 
  (三)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抓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四)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区域的整治工作,督促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制度,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
 
  (五)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把整治非法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追踪溯源,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把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销售和使用监管,以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公布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六)加强酒类综合治理。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三)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信用档案。
 
  五、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要研究制定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和办法。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理顺监管职能,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明确、分段监管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严格相关机构监管责任追究,对于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绝不姑息。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清理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不一致的制度文件。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立法调研。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数据分析及风险评估能力。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扩大重点食品检验范围和频次,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评估、预警预测。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探索、完善新的检测方法、手段和技术,为依法监管和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切实用好执法和检测专业队伍,逐步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发挥社区、乡村基层卫生人员网格化管理作用,构筑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三)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轻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涉稳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察问责。进一步落实《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渎职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督促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
 
  六、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在全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特别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同时,披露和曝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典型案例的处罚情况)。引导群众安全消费、合理消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信心,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监督执法水平。大力开展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激励和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业、诚信自律,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三)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 
 地区: 四川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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