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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函〔200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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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0 01:33:13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6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函〔2009〕136号
发布日期 2009-07-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
 
  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乳品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打击、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乳品行业存在着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乳品条例》,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按照《乳品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市乳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施乳品质量全程监管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 加强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备案并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立条件;兴办奶畜养殖场、小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养殖代码。指导奶畜养殖者按照《乳品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切实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的规定,依法查处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依法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对感染国家规定疫病的患病奶畜要坚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奶畜养殖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监督奶畜养殖者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鲜乳。要规范挤奶收奶操作规程,提高机械化挤奶率。
 
  2. 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数量和规模,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要依据《乳品条例》要求,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对符合《乳品条例》要求的及时颁发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奶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
 
  3. 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生鲜奶进行抽查检测;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开展检测,建立完善的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加强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准运证明的发放和交接单填写等相关规定。
 
  4.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根据《乳品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确保奶业及兽药饲料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畜养殖者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市场准入,禁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加强对乳制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检验三聚氰胺能力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严格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检验制度,按标准实施逐批检验,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
 
  (三)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
 
  1. 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 落实对乳制品监管制度和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按照产品仓储要求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 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 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 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
 
  5.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乳品进口检验,严格对进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6.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餐饮单位要实行采购乳制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索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行为由市、区县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
 
  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违反《乳品条例》规定应当吊销许可证照的,由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格执行。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地方人民政府对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市、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安全重大事故;市、区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区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乳制品市场运作的监测,引导乳制品销售企业组织质量合格的乳制品供应市场,保障乳品市场稳定,乳品企业对其乳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乳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如实了解各地贯彻工作情况和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将《乳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关于乳品问题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乳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力度。
 
  (四)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不履行《乳品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因领导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乳品质量和市场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制定奖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乳品安全预警预报体系。
 
  (六)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监管部门配置必要的先进检测设备,使检验检测能力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适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按规定抽检生鲜乳、乳制品质量安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乳品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结合起来,认真研究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贯彻《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乳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乳品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乳品消费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品质 乳品 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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