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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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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4 01:16: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83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水发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2011〕144号
发布日期 2011-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水发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发水产品是指水浸泡销售的干制品水产品,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以及类似的水产品。干制品水发的水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水发鱼翅等,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包括解冻虾仁、解冻银鱼等,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包括鲜墨鱼仔、鲜小鱿鱼等。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水发水产品的验收和台账记录,对采购的水发水产品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能够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和无质量保证的水发水产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烹饪加工行为,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水发水产品,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水发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在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或质量不合格的水发水产品的,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水发水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工商、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历时3个月,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请于每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李玉陵;
 
  联系电话:(0531)88592619;
 
  传真:(0531)88592615;
 
  邮箱:liyuling@sdfda.gov.cn。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海参类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参及其制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进一步加强对海参类产品养殖、加工、销售及餐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海参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水产养殖和生产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与工作措施
 
  (一)加强养殖环节的专项整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海参育苗和养殖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推行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和养殖证制度,提高苗种生产质量。全面推行海参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推行健康养殖"五项制度、两项登记",严格产地准出制度,不合格海参类产品禁止出场销售。同时要结合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行动安排一次专项监督抽查,坚决打击违规用药行为。
 
  (二)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海参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要求,积极开展对海参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海参原料进厂查验把关、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制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海参类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重点检查海参类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有关市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供销渠道监管,对辖区内海参类产品经营者逐户检查,督促海参类产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建立供货商档案,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将海参类产品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做特别标注。要以海参类产品专卖店、水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以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检验项目,加大对海参类产品的检验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有关海参类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及时妥善处置消费纠纷,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海参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海参类产品市场秩序。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海参类产品购进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海参类产品进货关,规范烹饪加工行为,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海参及海参类产品,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五)加强海参加工制品的标准研究与风险监测。省卫生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海参地方标准,并加强海参类产品的风险监测与评估。省质监局、卫生厅、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要尽快向国家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咨询,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研究海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有关工艺和技术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海参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三、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省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规范海参类产品生产加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确保海参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把海参类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来抓,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尽快摸清辖区海参养殖、生产加工、海参类产品质量监管底数,尤其要深入了解个体加工海参类制品情况,注意发现影响海参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海参生产加工主产地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海参类产品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理清部门职能分工,明确整治任务目标、工作措施与整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整治。有关市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措施到位,整治成效明显。
 
  (二)强化措施,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在海参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饵料,在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重点抓好海参类产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各项措施进行认真分解,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海参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逐一进行严格检查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
 
  (三)标本兼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海参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相关海参类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海参类产品,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原辅材料(包括养殖投放品)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建立、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等各项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切实保证海参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海参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非食用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法养殖投放品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管理,促进海参产业科学发展。我省是海参主产区,促进海参产业科学发展事关大局。要坚持一手抓整顿治理,确保海参类产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一手抓管理服务,确保海参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历时3个月,我办将分阶段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请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部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函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于每月28日前报送。
 
  联系人:刘玉东;
 
  联系电话:(0531)86061060;
 
  传真:(0531)86061062;
 
  邮箱:sdsably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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