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辖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本市猪肉储备计划合同约定,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保值方式,支持全市冷冻冷藏企业定期轮换保质,并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市场猪肉供应量投放调控的固定数量的冷冻猪肉资源储备。
第三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实行定期保质轮换,常年储备保有,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猪肉储备的价格管理工作;市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负责猪肉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市储备肉管理单位。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市政府与承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承储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肉类加工、储备能力的企业,负责冷藏储备和定期保质轮换工作,负责储备猪肉冷冻冷藏管理、保质轮换和应急上市投放的销售工作。
第六条 市级储备猪肉年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第七条 市级猪肉储备发生的管理经费和储备费用(包括速冻费、冷藏保管费、保管库耗费、入库费、运输费、公检费等)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中,速冻费按每轮每吨434.80元、冷藏保管费按每日每吨3.1元、保管库耗费按每轮每吨4‰、入库费按每轮每吨20元、运输费按每轮每吨100元、公检费按每轮每吨40元计算。
因受国家购销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储备猪肉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承储单位和市储备肉管理单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进行补贴。
第八条 储备猪肉实行有偿动用。市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储备猪肉按实际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储备单位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 储备猪肉的动用由市商务局根据监测把握的市场波动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市储备肉管理单位、承储单位调运。
第十条 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猪肉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地将储备猪肉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第十一条 储备猪肉调出后应当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调出的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购进价格和调出时市场行情确定结算价格。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猪肉保管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厂家、批次的猪肉单独储放,挂牌标存。购进的猪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肉品过期变质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在市场供给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时,实行储备猪肉调节机制,适时组织将储备猪肉投放市场。投放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储备猪肉的保质实行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一定存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规律和市场状况,适时进行猪肉的更新和品种调剂,更新期限为4个月。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市储备肉管理单位报市商务局批准后,由承储单位按入库时间顺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储备猪肉轮换发生的价格性亏损由市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猪肉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向市商务局、财政局和市储备肉管理单位报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季预拨储备费用,年终结算。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储备猪肉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