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1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确保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一)抓紧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能繁母猪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20元。8月15日前省、市财政已将中、省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各县区,各县区务必尽快把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继续实施二元母猪良种繁育补贴政策,每头二元母猪补贴500元,年底前全市扶持建设二元母猪良种繁育村和养殖场60个,发展二元母猪1.8万头。各县区在能繁母猪和二元母猪补贴兑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补贴情况,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市上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我市确定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年保费为6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地方财政负担30%(18元)、养殖户负担20%(12元)。今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明年起市县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7:1.5:1.5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保险责任包括洪水、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市财政、农业及保险部门要密切配合,先行在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的汉滨、旬阳等养猪大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规模化、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尽快启动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面。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的保险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继续坚持“市抓原种场、县抓二元良种繁育场、乡镇抓商品代场”的原则,分级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良种场,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县区要尽快制定生猪良种繁育规划,并于9月底前报市农业局。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县区要结合畜牧产业目标责任,因地制宜,大力推行正大标准化养殖及“圈-沼-苕”模式家庭适度规模养殖。要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在粪污处理、沼气池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对规模化养殖所需的土地、贷款优先解决。各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现场培训,推行标准化养殖技术,帮助养殖户(场)提高生猪养殖水平和效益。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县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保险企业对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提供保险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力度,确保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一)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各县区务必在9月底前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要加强公路动物检查站点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逐步健全畜禽疫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切实加强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控制和扑灭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储运等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注射等费用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养殖户分摊。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中省市级财政补助70%,县区财政补助10%,养殖户(场)负担20%;对免疫死亡的生猪,省市财政补助40%,县级财政补助40%,养殖户(场)负担20%。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防疫物资供应。严格执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及时报告。坚持疫情观察员派驻制度,严格疫情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加快建设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积极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组织供应,认真搞好应急物资储备。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调拨,保证疫苗供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苗、消毒药械等防疫物资供应、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确保防疫效果。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保障肉食品质量和价格稳定
(一)做好副食品供应工作。市、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求及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保证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肉、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禽蛋等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民荣公司、各县肉类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要加强与规模化养殖场、畜牧产业强乡镇的产销衔接,建立稳定的货源渠道,确保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我市的猪肉供应。要引导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查私屠滥宰,严查上市猪肉的“三章两证”。认真落实猪肉经营主体准入、“协议准入”、“强制退市”和“亮证亮照”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肉、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清理整顿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取缔非法收费项目,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开展主要食品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用短斤缺两、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三)各县区要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厂(场)步伐。加大对现有场点整改力度,力争年底实现每个县区有一个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辖区内未建厂(场)或现有场点不合格的县区要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上市肉品检疫率达到100%。同时,要认真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政策。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为了妥善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生活带来的影响,从8月起,给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补贴,各县区要保证补贴资金8月31日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学生,6、7两个月在中央财政每生每月补助7元生活费的基础上,省财政再补助2元,秋季开学后纳入新的资助体系予以解决。各大中专院校的食堂要以服务为宗旨,不得增加学生负担,不得租赁承包给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水、电、气和其他管理费用一律免收,以减轻学生食堂经营压力,确保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切实安排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尽快下拨资金。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保证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能够保障局部应急和节日市场供应。市级储备猪肉的规模确定为15万斤。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储备规模要达到保证当地居民七天的消费量。要充分发挥储备的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价格较低时,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过高时,增加投放,缓解市场压力。市、县财政根据本级实际储备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的生产消费统计工作,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预警
高度重视生猪等畜禽产品的生产、消费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要建立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养殖大户重点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规范、改进现有生猪、畜禽季报制度,加强生猪、畜禽生产动态分析。发改、农业、商务、物价等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生产、屠宰、销售、价格的统计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做好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大力发展畜牧产业的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畜牧产业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要全面落实“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抓紧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生猪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等牵头职能作用。各级发改、财政、商务、工商、质监、统计、银监、保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落实、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