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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咸政办发〔201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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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9 14:38:56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72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10〕170号
发布日期 2010-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重新修订的《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l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食源性传染病按《咸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传染病预案规定处理。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2.1.2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参与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向下传达有关领导指示。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清真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负责救治药品的储备,拟定供应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2.1.4  办公室
 
  (l)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b、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c、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d、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e、提出组成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f、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g、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h、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j、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k、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事故以及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1)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
 
  由市商务局牵头,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局、事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由市外事与接待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2  地方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市卫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咸阳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卫生局负责对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农业、水利、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与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通报;
 
  b.市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区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卫生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市卫生局应当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2)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国家卫生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和国家通报。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卫生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预防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  报告制度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l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卫生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
 
  3.3.4  责任报告单位
 
  (l)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l)行使职责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II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制度迅速上报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处置有关问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组织做好人员的疏散、转移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工作。
 
  4.1.2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Ⅲ级)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
 
  a.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b.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c.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县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d.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e.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f.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卫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卫生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4.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进入Ⅲ级、IV级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县级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立即上报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上级组织协调实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根据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奋、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12月编写的《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咸政办发〔2005〕147号)文件自行废止。
 
  8  附录
 
  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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