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市民群众生活,提高市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蔬菜早市,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断头路、空置场地设置的定时、定点进行蔬菜销售的市场。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蔬菜早市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设置的蔬菜早市的监督检查。
工商、市政、市容、商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蔬菜早市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统筹规划,合理定点,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第六条 城六区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蔬菜早市清扫保洁的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蔬菜早市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市场长度宽度、经营品种、摊位数量、销售时间、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便民原则依法对蔬菜早市履行定点的程序。
第九条 蔬菜早市定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避开城市主干道和交通要道;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农贸市场或蔬菜经销网点;
(三)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
第十条 蔬菜早市实行定时经营制,经营时间为每日早6时至早8时,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1小时。
第十一条 蔬菜早市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按照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不得乱设摊点,超时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营;
(五)保证经营物品质量,不经销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蔬菜早市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导蔬菜种植者直接进入早市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
第十四条 蔬菜早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撤销已设定的蔬菜早市,应当提前30日由原批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蔬菜早市的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