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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廊坊市人民政府(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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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1 14:07:49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34
核心提示: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发布单位
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2009)48号
发布日期 2009-05-19 生效日期 2009-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入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由市广电局、《廊坊日报社》负责,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抓好学习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的全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由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四)落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由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在食品安全协调工作中,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开展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并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由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七)抓紧清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卫生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快着手清理我市现行地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要尽快与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制定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八)抓好清理、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抓紧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立即着手清理、修改或废止本地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并于2009年6月1目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市卫生局要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组织起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起草配套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九)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按照《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廊坊市政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集中整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由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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