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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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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6 10:59:42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部分自制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1〕92号
发布日期 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部分自制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属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备案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业务指导。
 
  二、备案范围
 
  (一)备案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二)上述餐饮服务单位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做出书面声明并报属地卫生监督机构。
 
  三、报送资料
 
  (一)餐饮服务单位加工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配料(A4纸,文本形式);
 
  (二)《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资料接收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发现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并退回报送的资料。
 
  资料齐全且符合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存入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中。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监督执法”中的“餐饮服务单位信息”。
 
  五、工作时限
 
  (一)餐饮服务单位首次备案时,应在接到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属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因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而被退回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资料,并再次报送。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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