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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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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6 09:08:14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92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和国家、省食品添加剂整顿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11〕36号
发布日期 2011-05-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harbin.gov.cn/auto334/auto335/201110/t20111026_71565.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和国家、省食品添加剂整顿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的工作要求,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使用,严禁非法添加物,严把食品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惩故意违法行为,严肃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治理整顿和促进发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群众参与相结合、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健康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技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区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技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技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动员阶段(5月26日前完成)。正式启动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打击整顿阶段(5月27日—11月3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打击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30日—12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委、办、局负责开展自检自查,市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打击整顿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能完成任务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责任制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照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查处。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区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有关非法添加行为线索,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移送,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食安办(设在市卫生局)。同时,要每周向市食安办报一次工作信息,并于每个阶段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安办(联系人:孙振兰、刘家龙,电话:87091047,传真:87091042、84664492,邮箱: hsab091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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