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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2007〕57号)【2017-04-26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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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0 03:40:32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9
核心提示: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57号
发布日期 2007-09-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切实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重点产品,是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饮料、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照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深入开展对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过程的治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强化质量监测,大力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3.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强化农产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包装、标识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到今年底,全省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无证查处;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
 
  4.开展区域整治,全面摸排、动态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集中区域和重点隐患区域;集中整治、消除突出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
 
  5.严格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大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和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6.强化监督抽查、专项抽查和强制检验,严格抽查后处理;突出重点,开展风险监测。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有营业执照或者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接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2.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3.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4.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实行“村所挂钩”,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5.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
 
  6.推广运用“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立现代化的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
 
  7.加强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四)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及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
 
  2.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建立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行政村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宣传、虚假标识、伪造和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1.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
 
  2.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
 
  3.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4.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药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5.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6.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
 
  1.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实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取缔私宰黑窝点。
 
  2.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4.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违规经营的场点,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和集团消费单位购买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5.加强农家店试点工作质量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质量考评。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扣件、人造板、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重点整治。
 
  2.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4.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到今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解决;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2.严厉打击出口环节中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
 
  3.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
 
  4.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
 
  5.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
 
  到今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由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整治方案。各有关部门也要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乡镇,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要加大投入,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合力。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要开展联合整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区域内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地区,联合开展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发挥引导作用。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履行不安全产品召回义务和责任。要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重视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诚信守法经营。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精神,宣传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普及力度,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三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宣传以及“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六)强化督查指导。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地区: 安徽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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