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整合执法力量,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优化食品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推向深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突出整治重点薄弱环节,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管体制、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安全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推动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从源头上狠抓农业投入品的整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示范农场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步伐以及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二)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违禁药物等不法行为。巩固已完成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五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三)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综合治理,优化食品市场环境。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督促引导食品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到广大农村市场,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的有效途径,鼓励引导合法、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到农村乡镇建网点,形成食品供应主渠道。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三、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和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开办、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成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要狠抓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二)落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活动和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农委: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三绿工程”,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加强肉品市场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发布食品地方标准和备案企业标准;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和幼托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组织对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工作的督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学校周边饮食流动摊点的整治,教育宣传学生不购买无证流动摊点出售的食品。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新闻传媒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市粮食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油质量安全。宣传贯彻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加强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监管。指导粮食企业生产质量安全。
市盐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普通食盐和强化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及其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运输许可,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及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违法案件。
蚌埠海关:主要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加强对出入境食品的查验工作。
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对无工商营业证照占道流动食品摊点的依法处罚和取缔工作。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职能划转交接工作,确保顺利平稳交接。具体工作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建立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层级报告、通报等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置。
(二)规范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透明度。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设立信用屏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筹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标准、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自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作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引导企业按照标准生产。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尽快构建我市食品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引导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提高食品质量。
(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制定食品放心工程评价体系及标准、目标任务量化考核方案等,客观、科学地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及时通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当地食品安全状况较差的政府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服务观念,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进出口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保证必要的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