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饶府办字[2007]4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饶府办字[2007]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1 15:43:10  来源:上饶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2
核心提示:去年12月以来,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工业劣质走私盐冲销食用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有效遏制了工业走私盐的猖獗势头。但通过整治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个别地方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未能把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深入下去,不少偏远农村老百姓食用劣质走私盐现象仍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集中2—3个月时间,重点对我市农村食盐市场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饶府办字[2007]48号
发布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12月以来,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工业劣质走私盐冲销食用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有效遏制了工业走私盐的猖獗势头。但通过整治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个别地方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未能把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深入下去,不少偏远农村老百姓食用劣质走私盐现象仍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集中2—3个月时间,重点对我市农村食盐市场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用盐是人们必须食用而又不可替代的商品,涉及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公共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解决食用盐安全问题是解决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政府务必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包括药监、盐务、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及需重点整治的乡(镇)负责人参加的食用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监督网络,扎扎实实把这一直接关系民生问题的大事办好办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将整顿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7月份开始,市政府将派出督导检查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明确重点,集中整治。目前一些偏远的农村已成为劣质走私盐的主要市场,私盐贩子往往把劣质走私盐直接销售给农户,甚至发现有些地方的少数村干部为谋取私利,直接参与贩运和销赃走私盐。因此,构建由乡(镇)政府领导及村级组织实施的抵制购买劣质走私盐防范网络,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这次列为重点整治的县(市)乡(镇)为:铅山县的永平镇、汪二镇、湖坊镇、武夷山镇;横峰县的葛源镇、龙门乡、莲荷乡;广丰县的霞峰镇、毛村镇、沙田镇、桐畈镇、少阳乡;德兴市的黄柏乡、万村乡、龙头山乡;弋阳县的叠山镇、港口镇;上饶县的花厅镇、五府山镇、四十八镇。以上县(市)所属乡(镇)要重点对使用食用盐为原材料的小作坊和村民日常食用盐购销点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防患于未燃。
 
  四、加强督查,严防细管。各地要认真吸取去年发生在我市涉盐“毒蛋”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细管。特别是对学校、工地食堂、餐饮酒店、食品加工行业等容易造成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场所和行业,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使用国家专营部门提供的合格碘盐,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工商部门和盐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食用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伪劣盐冲销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特别是对农村小作坊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盐来源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盐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长期从事贩运工业走私盐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些影响较大的涉盐案件,要抓紧立案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卫生防疫和食品药监部门要认真负责对农村日用品代销点、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农村边远居住的村民能够真正食用安全可靠、合格的食用碘盐。碘缺乏病是“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按照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食用工业盐和非碘盐,确保我市碘盐供给工作不留盲区和死角。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经营 专项整治 食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