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食安委办关于《丽水市2011年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丽水市2011年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是我市传统家常食品,其安全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近两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管的情况看,我市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一是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标准缺失,有效监管缺乏,生产经营者持证率低等情况;二是加工经营主体多、小、散,生产经营条件普遍较差,安全隐患较大;三是不少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卫生意识较差,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或劣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高效廉明执法”三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加大产业扶持;实行市场倒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目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丽水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四大整治目标:一是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前店后场的经营单位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率达100%;小餐饮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达98%以上;经营摊点规范率达98%以上。二是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米、面等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率达85%以上;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添加剂率达100%;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率达98%以上。三是监管部门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建档率、添加剂使用的培训率均达100%。四是以县(市、区)为单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率为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点、餐饮服务单位、街头摊贩,以及涉及为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违法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内容。
1.规范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街头摊贩按《丽水市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要求管理。对达不到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准入要求但质量信誉较好,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和监管部门存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添加剂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散装馒头、油条、煎饼配料公示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须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和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流动摊贩等,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和食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核实并建档造册。
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的原辅材料符合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用量和使用范围有关规定或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陈化粮、过期食品等加工生产食品;产品包装标识规范,不进行虚假标注标识。此次专项整治,要把馒头中违法违规使用漂白剂、着色剂、膨松剂,油条中过量使用膨松剂,面条、饺子皮等使用硼酸、硼砂增筋,相关食品中超量使用甜味剂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全面整顿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4.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工设备、生产流程、储存运输等符合卫生及其它相关要求。
5.全面推广使用酵母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馒头、煎饼;使用无铝配方技术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油条等工艺,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拉网式”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前)
1.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本环节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部署,抓紧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本环节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目标、有组织、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摸底。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单位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至8月31日)
1.全面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突出整治重点。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五不准:不准未取得健康证、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脏、乱、差等不符合基本要求条件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不准使用非食用原料作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准使用陈化粮等劣质原辅料或不合格食用油脂加工生产食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加强整治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结合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活动,落实劳动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并通过建立完善摊点规划设置、流动摊点车辆统一配置等管理措施,扶持发展守法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优质的产品品牌。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专项整治期间,市食安委办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方案措施、整治成效等情况组织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通报。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每月25日前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工作报表(附件2)报送市食安委办;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查漏补缺,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市食安委办,由市食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形成“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整治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63号)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食安委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各企业,以及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等的专项整治;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各农贸市场、批发零售点、超市、商店、沿街专卖门店、前店后场经营点等的专项整治;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各宾馆、饭店、小餐饮单位等的专项整治;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动摊点的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流动摊点专项整治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级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配合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食安委办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加大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的整合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协同整治作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共同推进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领域、丰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实际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信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社会公德理念、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食品市场诚信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监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