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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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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6 17:08:04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86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圆满完成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任务,厦门市工商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圆满完成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任务,厦门市工商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的总体要求。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通过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广大经营企业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使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全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区)以上城市小食杂店无照经营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既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区)以上城市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猪肉等畜禽肉及其制品、粮、油、蔬菜、酱油、食醋、蛋、饮料、糕点、酒类、水产类、豆制类、奶制类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食用农产品;

  (二)重点单位: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各类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市场、商场、超市和展销会、墟集等具有源头性集散作用的市场交易区域,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具体措施

  (一)严把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

  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实行实名登记制,依法登记注册,并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特别标注。对涉及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企业注册处牵头)

  (二)坚决取缔食品无照经营

  一要认真执行《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管理职责分工解决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二要继续推进《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实施,把食品经营企业作为特别关注企业(T类),加大监管力度。依托经济户口,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经营主体的重点监管,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违法经营主体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企业监督管理处牵头)

  (三)加大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力度

  一是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采取自查自纠、行政指导、督促检查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业自律,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指导其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并对城区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二要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三要充分应用"商管系统"和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开展巡查,以及运用流动监测车巡回抽检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日抽检,重点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食品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及时发现过期变质食品,非正规进货渠道来源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

  (四)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

  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监测以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工作,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要发挥"12315"指挥中心作用,及时受理和分流消费者申诉举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牵头)

  (五)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

  各级要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经销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病死猪肉及其它畜禽肉等行为;非法印制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食品违法经营违法行为。要选择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平交易处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机关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专项整治行动。市场处牵头落实具体组织工作和实施。各区工商局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在制定整治行动方案时,要以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整治方案为基本行动方案,以国家工商总局贯彻《特别规定》的意见为执法行动依据,依照市工商局方案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周密计划,周全部署,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奠定基础。

  (二)依法执法,履行职责。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行政;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组织力量,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整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基层工商所,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逐户严格检查规范;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坚持打假与扶优并举,充分发挥名优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联合打假行动,积极帮助销售企业建立保护名优、抵制假冒的自律机制。

  (三)加强联合,内外协调。各级要切实加强协同联合,做到内和外顺,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机关内设机构间要始终保持食品安全整治"一盘棋"观念,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调行动步伐。同时,各级工商局要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与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建设、贸易发展、街道社区(乡镇)等单位,按照既定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原则,通力协作,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县城(区)以上城市食品小摊点的无照经营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任务,互相支持,互通信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各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效,要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气会或新闻发布会,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五)严格责任,强化督导。各级要切实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和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跟踪考核;法制部门对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组织学习培训,要加强案件核审和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信息部门要保障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运行顺畅;其他各业务部门都要立足职能,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市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并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组织验收,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最后由市场处统一汇总后报送省局市场处。其中,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情况统计表(表一)由市场处牵头、广告处配合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二)由公平交易处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表三)由企业监管处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表四)由市场处负责,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见附件。各区工商局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整治情况周报告制度,即每周二下午对上周整治工作情况通过OA系统报送市场处,遇有重大案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随时向市局报告,且每10天报送1份专项整治简报;统计报表旬报告制度,即每月5日、15日、25日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的统计报表,由区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科)汇总后通过工商内部业务网填电子表格报送市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处)和相关的业务牵头处室(备案)。12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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