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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湖府办〔200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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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21:5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以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卫法监发明电〔2007〕110号)、《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区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湖府办〔2007〕96号
发布日期 2007-1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区卫生局制定的《湖里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以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卫法监发明电〔2007〕110号)、《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区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湖里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陈远志(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萍萍(区卫生局局长)

  李天真(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潘南渊(区经发局副局长)

  吴智明(区教育局局长)

  陈春吉(区卫生局副局长)

  龚建阳(区建设局局长)

  陈福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与庆(湖里公安分局副局长)

  汪其云(湖里环保分局局长)

  王 斌(湖里区工商局局长)

  陈雄辉(湖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云标(殿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佳音(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育秦(禾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志艺(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春吉兼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内容

  (一)工作目标

  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1)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100%。(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3)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重点工作内容

  1.对全区范围内的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下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3.加强对外来人员聚居地、工业区周边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效监管,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的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动员辖区内的各餐饮经营单位积极响应全国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发放宣传材料,告知各经营者进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做法、目标要求等。

  (三)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查处无证经营餐饮单位,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餐具消毒各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3.指导督促经营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检查食品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真正做到不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4.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区)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

  5.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6.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7.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

  (四)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食堂及校内餐饮业卫生设施条件、从业人员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督促无证及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学校关闭食堂。

  2.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采购食品的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

  4.实行学校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五)区建设局要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积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督促工地食堂建立采购食品的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

  (六)区工商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加大对无照餐饮单位的查处、取缔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成立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小组,负责组织集中取缔无证照的餐饮经营单位,拟取缔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名单由各职能部门报送各联合执法小组,由各联合执法小组每周安排至少一次进行集中取缔。

  (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不按规定摆摊设点和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临时食品经营摊贩及流动摊贩。

  (八)湖里环保分局根据《厦门市环保条例》负责对餐饮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在禁止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的取缔。

  (九)区经发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企业集体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督促企业食堂建立采购食品的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

  (十)湖里公安分局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嫌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8日至9月15日)。制定和下发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17日至11月30日)。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具体行动方案,在辖区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不留空白点。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工作验收和回头看。2007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各职能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指挥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特殊战役。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辖区近期重大活动多、创建文明城市任务艰巨等具体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要全面收集所辖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指导专项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的行为。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同时及时向区政府通报。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中,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区卫生、公安、工商、教育、经贸、环保、建设和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发动,制定专项整治的宣传方案;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餐饮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

  对本次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采取特殊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1)从9月1日起,每10天(分别于每月8日、18日、28日上报,遇休息日顺延下个工作日)向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一次我区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情况。(2)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以工作专报报送方式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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