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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汀政综〔201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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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2:14:05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55
核心提示: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省、市、县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至2011年底,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汀政综〔2011〕154号
发布日期 2011-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监管单位及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抓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长汀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省、市、县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至2011年底,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业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贸、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门、质检部门要及时搜集、公布、提供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尚无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时上报。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

  2、强化协调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县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强化诚信自律。县食安办、经贸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县食安办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科普宣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人知尽知。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要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协调指挥,部门执法和联动执法相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监管部门以及县直各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添加剂标准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以往监督监测情况,确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

  全面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奶源和乳品生产企业管理,严厉打击鲜奶收购过程中的掺杂掺假行为。(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农业质监配合)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建立企业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卫生等部门配合)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组织开展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发现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质监部门负责,经贸、粮食等部门配合)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巡查,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月饼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经贸、农业、水产等部门配合)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经贸等部门配合)

  四、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6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

  1、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企业档案,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销售企业以及餐饮经营企业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和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县食安办和同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反馈相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会同卫生部门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及时互通互报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抽检。

  5、各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26日-8月25日)

  6、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联合行动,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切实整顿规范一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

  7、要及时追溯违法企业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8、各有关部门要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9、加强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8月26日-10月25日)

  10、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管理,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11、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做好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申报工作。督促食品销售及餐饮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加强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12、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继续收集上报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1、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各有关部门完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收集、上报的程序和要求等制度。

  2、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收集并上报发现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3、按照卫生部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简称“黑名单”),县直各有关部门开展本部门“黑名单”物质监管情况的督查和评估。

  (二)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1、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卫生部公布的黑名单,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确定范围和品种,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1、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制订具体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依照本方案和县直各部门具体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部门整顿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整顿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将督促和考核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安办。县食安办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开展督查和评价。

  (四)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县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相关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完善专项整顿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管环节整顿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要按计划、分阶段对开展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扬先进,督促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加强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要指导和要求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加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密切部门配合。在专项整顿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收集分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梳理和找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提出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五)加强信息通报。各级专项整治综合协调部门要对各部门报送的监控、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加强专项整顿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的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加强信息报送、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各乡(镇)整顿工作协调机构和县直各关部门要定期将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县食安办报送。在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分阶段向县食安办报送整顿工作总结,在2011年5月25日前和2011年8月25日前以及2011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整顿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整顿全面工作总结。

  在专项整顿过程中,县食安办将适时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适时组织联合督导组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时行督导检查,2011年11月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把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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