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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闽政办〔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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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09:40:41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847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8〕37 号
发布日期 2008-03-12 生效日期 2008-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是从源头上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大力宣传,科学引导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涉及生产、销售、消费各个环节,关系千家万户,只有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各地要在此期限之前,抓紧组织做好有关各项基础工作,摸清当地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分布和生产情况,确保监管对象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塑料购物袋使用企业要组织对库存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清理,确保6月1日之后不再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以及鼓励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措施,引导生产、销售企业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消费者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

  三、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部门分工,精心组织抓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省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国家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跟踪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及时结合本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经贸部门要指导加工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及时转产;加强可降解塑料母料的研发,组织向市场提供便于回收利用的原料,提高塑料专用料生产水平,为下游加工企业生产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提供方便;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支持各地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网络建设。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制止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的行为,促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工商部门要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宣传、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篮(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指导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购物袋的订货把关、库存消化等前期工作;将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纳入市场巡查内容,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自律管理,建立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台账制度,不购入、不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对群众举报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塑料购物袋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加大对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从生产源头杜绝违规超薄塑料购物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继续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及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快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塑料包装袋生产者和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责令停产整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逐步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环卫)部门要研究制订全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分步骤实施,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

  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抑制废塑料污染和调控塑料购物袋行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充分运用财政支持、收费和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支持、鼓励废塑料回收、利用产业和环保型包装物产业的发展。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开展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加速对已开发的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应用,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国办发〔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而且目前大多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塑料购物袋 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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