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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食安委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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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6 01:25:14  浏览次数:2251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银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白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白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食安委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白银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银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2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行动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动员阶段(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10日)
 
  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新闻媒体联合组织明查暗访,暴露问题,宣传政策,形成强力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11日-6月20日)
 
  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机关职能部门整顿不力、执法人员失职渎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没有得到明显改进和整改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曝光,并建议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6月21日-6月30日)
 
  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3.整改查处办结一批长期隐患积累的大案要案,完善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结合2011年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质监部门要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对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对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将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食品,如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和蛋白含量高的食品等作为整治的重点产品;二是重点对象。梳理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把生产高风险产品的中小企业和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点对象;三是重点区域。把城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
 
  白银市区有形市场之外的"四大类" (豆制品类、卤肉制品类、米面制品类、清真食品类) 熟食加工小作坊、超市加工点及前店后堂等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生产环节按照市政府"划行规市"要求统一规范入驻熟食品定点加工基地。依法取缔分散隐蔽,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黑作坊",严防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责任到人。其他县区进一步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加强小作坊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整治和工艺流程改造,突出检查各类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剂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有条件的县区要加快建设保障大众食品安全的生产基地,推动阳光食品生产销售工程。在加工环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
 
  1.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资质,如: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
 
  2.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生产所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
 
  3.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原辅材料采购管理、配料使用、加工过程、出厂检验、产品贮存、产品标识等环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4.食品生产单位资质,如: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
 
  5.食品生产单位是否建立采购、验证台帐,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6.食品生产单位是否落实了"五专"管理,即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簿登记、专人添加和专用计量器具;
 
  7.食品生产单位所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详实备案;
 
  8.食品生产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使用台帐。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流通环节整治
 
  依法打击和查处食品经营者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无合法卫生和生产许可证明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有形市场(指商场、超市、零售商店,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农贸市场等)内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要达到生产环节入驻熟食品定点加工基地,销售环节达到密闭运输,三防设施健全销售的标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要在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建立一票通制度,对生产场地不明或无证生产的熟食品销售点坚决予以清理,要责任到工商所和管片责任人。市场监管人员要把查验票证作为日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责任实现每一批次食品生产销售的可溯源性。在流通环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进销货台账、进货票证、标识标签、商标广告等情况。
 
  2.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突击检查行动。
 
  3.进一步加大基层工商部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市场巡查、抽查、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4.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剂的供应链。
 
  (三)食药部门要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
 
  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禁超剂量、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行为。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餐饮消费环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2.依法从重查处非法添加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3.督促餐饮单位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农业部门要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五)商务部门切实开展肉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中"瘦肉精"等添加剂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认真把好出栏关和检疫关(尿检),做到一头不漏全部查验,方法是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专项工作的开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
 
  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县区政府要根据《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要在乡镇和村两级建立健全"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作用,构筑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在6月2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2011年6月20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进行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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