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7:56:29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3507
核心提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发布日期 2011-03-24 生效日期 2011-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3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流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