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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质监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巡查工作方案(并质技监发〔201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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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6:02:30  来源:太原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1734
核心提示: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局在总结小店分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质监系统推广应用“山西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管系统”,对获证企业实施定期巡查。
发布单位
太原市质监局
太原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并质技监发〔2010〕153号
发布日期 2010-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稽查分局、市局认证处: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局在总结小店分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质监系统推广应用“山西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管系统”,对获证企业实施定期巡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围绕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认真履行《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定职责,运用“山西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管系统”,通过定期巡查,推动3C认证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3C产品获证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建立起认证执法长效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3C认证权威性,规范3C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执法监管有效性,使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档案动态管理、企业分类管理、巡查预警管理、部门层级管理”。达到“执法监管标准化、企业分类自动化、统计分析科学化、动态监管现代化”的目标。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
 
  1、巡查范围:在本辖区内获得3C产品认证的所有生产企业。具体企业名录见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单位查询”公布的实时信息。(账号、密码另行通知。密码管理办法见附件3)。
 
  2、巡查内容:包括进货、生产、检验、入库、出厂销售等各环节,以及3C标志加施情况,3C质保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详见巡查表(附件1.1和1.2)。
 
  3、巡查重点:获证企业的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是否证书已撤销、注销或暂停仍继续生产;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书中所列关键元器件项目的一致性(检查);原材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企业现场产品是否与获证证书符合(超范围)、检验室检验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生产及过程控制情况等。
 
  4、执法查处:对擅自出厂销售列入3C产品认证目录内应获得3C认证而未获认证的产品,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或更换其关键部件材料,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检验设备(仪器)超出检定周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巡查方式
 
  各县(区)质监局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开展巡查工作,对企业的巡查分为A(巡查)、B(监管)、C(执法)三类,企业的类别是根据录入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由“山西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规定不同的巡查频次:A类定义为良好企业,对其进行巡查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B类定义为应监管的企业,对其进行巡查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C类定义为应执法的企业,应对其进行不限频次的执法检查,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并符合要求的,应做好巡查记录,恢复其类别;如期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整改的应建议撤销或暂停、注销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开展。运用“山西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管系统”开展巡查是省质监局推广我市小店区分局试点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质监局要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在辖区内开展对3C产品获证企业的巡查工作,并建立起长效机制,做到“监管工作责任到人,录入工作专人负责,(纸质)巡查记录专人保管,巡查的企业数与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对3C产品获证企业的巡查工作长期、扎实、有效开展。
 
  (二)认真开展巡查,确保巡查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各县区质监局应通过日常检查、巡查和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掌握本辖区3C产品获证企业及其证书动态信息,适时按本方案开展巡查工作,并在每个企业巡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完成录入工作。备份保管好纸质巡查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再次巡查时,认证执法监管人员应根据系统显示的3C企业的类别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管、帮、促”,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对巡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恢复其类别。对巡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录入系统,限期整改,增加巡查的频次,如期未改的或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认证处,由市局决定是否上报省局提出暂停和撤销证书的建议书。对整改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恢复其类别。
 
  (三)市稽查分局在查处涉及太原市辖区内3C产品生产企业案件后,应在立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情上报市局认证处,市局将组织所辖县(区)局(分局)适时开展巡查,以便于县(区)局(分局)对3C企业的监管。市稽查分局和各县(区)局(分局)每月应按时上报《认证执法情况月报表》(附件2.1和2.2),以便市局汇总上报省局。
 
  (四)以上各县(区)局(分局)的巡查工作和《认证执法情况月报表》的上报情况,市局认证处应按月进行登记考核,并列入年终认证工作主要考核内容。
 
  附件1.1:  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巡查表(一)
 
  附件1.2: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巡查表(二)
 
  附件2.1: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综合)
 
  附件2.2: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按违法类型分)
 
  附件3:密码管理办法(官网没法下)
 
  以上附件的电子版在邮箱sjrzc126@126.com(密码 88888888)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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