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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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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10:37:44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盐市场,使人民群众全部吃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4-09-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盐市场,使人民群众全部吃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通告如下:

一、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买的特殊商品,实行划区定点供应。食盐批发业务只能由本地盐业公司以及本区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购进,并按规定的范围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和销售。

二、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工厂的公共食堂、餐饮业以及食品加工业等用盐单位及个人,一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

三、严禁非法生产、 销售、购买和使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私盐,严防各类假冒伪劣私盐和非加碘盐流入我区食盐市场。加工医用不含碘食盐,必须按规定报经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对生产和销售非加碘盐、假冒伪劣私盐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工厂的公共食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等单位的用盐情况要依法加强检查,防止使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和假冒伪劣私盐。区经贸、工商、公安、技监、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区打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我区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各街道及所辖单位要大力加强食用加碘盐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食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假冒伪劣私盐而发生中毒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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