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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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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6 16:50:41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18
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深化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切实保护水资源,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理顺价格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推动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免征水资源费的用水项目外,其他用水项目包括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循环冷却水以及超限额的农业灌溉用水均需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水资源费。对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水资源费,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的分布状况、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当进行调整。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造成国家收益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调整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各级政府要根据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测算,兼顾下游水价的前提下,先将非农业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巩固现有农业水价秩序和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农业用水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由其负责监督计量收费管理以及农业末级渠系的管理,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的公示制度。

  三、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本着释放缓解原水价格上涨压力,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的维护与改造等因素,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漏失率、促进企业减员增效、降低成本的基础上相应理顺价格。

  要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进程,对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考虑先期实施阶梯式水价。对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尚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采取局部和区域实施的办法,即对具备条件的供水区域或居民小区先行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式水价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城市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根据《吉林省用水定额》和城市用水的实际情况,下达合理的用水计划,确定合理的用水定额。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按水表计量收费达不到85%以上的大、中城市和达不到70%以上的小城市(含县城)均不得提高水价。

  四、将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将二次供水统一纳入城市供水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供水设施。对现有产权分散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各级政府要做出具体的改革归并方案,由自来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同时将二次供水发生的费用纳入自来水价格一并核定。有条件的城市要随着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完成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工作,有困难的城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两年之内完成此项工作。

  五、以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为原则,调整理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的要求,尽快出台《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同时根据现行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权限,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为原则核定污水处理价格。一般情况下,对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企业的污水处理价格补偿标准不得低于0.80元/立方米。各地要在核定污水处理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污水截流干管的建设情况和污水收集率,及时调整与污水处理补偿价格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要加强管理,严禁占用和挪用。对收费3年内不能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市要停止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救助政策

  水价改革一方面促进了节约用水,另一方面也由于水价的调整增加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城市居民的负担,对城市低收入的家庭影响会相应增大。为了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救助政策,在水价(除农业用水外)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作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征收及使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跨县域供水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城市供水价格,灌溉10万亩以上的农业灌区水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管理;其余水价均授权给市(州)、县(市)政府自行管理。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水价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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