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57:4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13
核心提示:《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 1998-0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2.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者,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责令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二十一条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地区: 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5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48) 法规动态 (2929)
法规解读 (2909)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