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东江干流河源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通告(河府〔2009〕45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东江干流河源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通告(河府〔2009〕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40:2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41
核心提示:为保护东江干流水域的环境卫生,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依规对东江干流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只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府〔2009〕4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护东江干流水域的环境卫生,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依规对东江干流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只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东江干流河源市区段水面利用船舶或浮排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5月5日前,已在东江干流河源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只,必须立即停业,自行拆除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设施及广告招牌,自行处理用于经营的船只或浮排。
 
  三、2009年5月6日至15日,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无环保许可手续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只,市环保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船只,由市环保、海事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只,由市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
 
  对有相关许可手续但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只,由市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
 
  对私自搭接电线和水管的船只,由市供电、供水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拆除电线和水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发生阻碍执法行为的,市公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2009年5月16日至31日,对不听劝阻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和未拆除相关经营设施的船只,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环保、海事、卫生、工商、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进行依法依规集中清理整治。
 
  五、广大市民要支持市政府对东江干流河源市区段水面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船只的清理整治工作,主动抵制到这些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只上用餐。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此次清理活动,不得到上述场所内就餐。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一经发现,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车牌号码,并由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东江干流各县域段水面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清理,由各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2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