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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惠府办〔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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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32:28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0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4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液态奶生产加工及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4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液态奶生产加工及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树立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密切协作、监管到位、务求实效。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控制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质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经贸、工商、农业、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市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液态奶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其中博罗县及龙门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要报市质监局备案。
 
  四、工作重点和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迅速将液态奶生产经营的最新规定传达到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二)对液态奶重点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博罗县、龙门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于春节前后对本辖区内液态奶生产企业(详见附件3)驻厂监管,按照液态奶重点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规程,将驻厂监管实施情况以“一厂一表”形式登记汇总,并报市质监局。
 
  (三)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生产备案要求,并将生产备案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积极、主动、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备案。备案工作由各县、区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直接向当地质监局备案。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严格执行备案规定。所有相关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生产企业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加强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各县、区质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液态奶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市质监局。
 
  (四)强化产品标识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部署产品标识监督检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五)加大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市质监局要适时组织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严格控制考核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力度。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
 
  (六)加大流通环节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要求经营企业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质量合格。以推行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为重点,实行以“三证三票”为主要内容的索证索票制度,强化质量查验工作。二是开展上市液态奶专项检查。工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液态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对巡查、抽查或举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液态奶,立即责令下架、清退出市场,监督其妥善处理。三是要实行液态奶监管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工商部门要确定工商所片区所长为片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包干;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现问题,果断处置;要加强流通领域液态奶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消费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通报。四是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宣传工作
 
  (一)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液态奶科普知识宣传,坚持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对违规企业要及时在媒体上曝光,增加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有关县、区要积极组织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就其生产和销售的奶产品质量开展向社会公开承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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