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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惠府办〔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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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31:51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卫生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为确保整顿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卫生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为确保整顿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惠州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中整顿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监管到位,着力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卫生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全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
 
  (二)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三)重点整顿的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80%以上,产品质量卫生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五)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
 
  (七)全面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
 
  (八)培育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业名牌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整顿内容:着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没有基本质量卫生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卫生低劣等问题。
 
  (二)整顿范围:主要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顿重点:重点区域是惠城区沥林镇、小金口镇,惠阳区淡水镇,惠东县黄埠镇,博罗县公庄镇,以及其他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食品企业;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糕点、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皮蛋、酱腌菜等13类食品。
 
  (四)整顿办法:通过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一般企业、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打击取缔企业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监管,分类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6年5月12日前)。各县、区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顿范围和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于2006年5月12日前报市质监局备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5月13日至6月6日)。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进村入厂”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食品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核实企业各项注册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建立完善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卫生档案,并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掌握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场地设施、证照、原料来源、产品流向等情况。在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处理。
 
  对证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一般企业,要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重点规范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较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要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无标生产,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打击取缔。
 
  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的生产、管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市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技术委员会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市质监局不得予以备案。企业应严格按备案登记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6月7日至6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市质监局。全市整顿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落实普查建档、监督抽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企业巡查、辖区政府回访、及时查处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六项制度以及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形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业清理整顿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各级经贸、公安、农业、税务、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分区,责任到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二)联合执法,严肃执法。各级政府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顿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排查食品加工企业情况,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窝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好宣传,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辨别能力,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和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相关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依法监管,改进服务。各级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指导,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大力推行行业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积极培育大型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良好社会信誉的品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等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专业性行业协会,促进我市食品加工企业技术、管理、经营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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