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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惠府办〔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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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23:52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10〕29号
发布日期 2010-04-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定》为依据,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范围
 
  (一)目标。
 
  1.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县城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2.2010年11月1日前,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二)范围。
 
  标识范围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实施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根据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实际,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实施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三、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规定》,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成立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惠府办函〔2010〕4号)。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灿培    副市长
 
  副组长:李舜添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仕启    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 戴思宁    市农业局副局长
 
  赖   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伟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    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游宏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吴建新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张健辉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综合协调、推进、检查、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朱耀明同志(市农业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职责与任务
 
  根据《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一是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监督《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专题会议,组织举办相关培训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农产品(当前主要是针对蔬菜、水果)进行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具法人资格的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认证基地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规范标识,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台账。同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执法工作。三是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畜禽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水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对合法注册登记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野生动物实施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助做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相关工作。一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名册,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对象档案。二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挂牌标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业主或经营者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三是指导和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市场销售台账和记录,建立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市场巡查,依法依规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台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目前和机构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等采购有标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采购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协调、巡查、督查、宣传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以上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共同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起步实施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3月底)。
 
  召开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分工责任,制订《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制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备案。
 
  (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1日)。
 
  1.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生产与销售单位(企业、个人)档案。对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有固定摊档)进行造册登记。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订出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进行宣传、培训。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及相关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标识管理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4月20日至11月1日)。
 
  各县、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
 
  (四)推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适时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总结大会。
 
  六、实施原则
 
  (一)重点实施原则。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重点在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选择对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标识。如蔬果、粮油、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
 
  (二)先易后难原则。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认证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规范标识,确保与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测报告、档案记录、进出货登记台账等相衔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通过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
 
  七、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给食用农产品赋予“身份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状况,对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管,规范标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标识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首先要确保其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管责任,实行科学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完善和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务必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要素;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标识牌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既涉及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又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开展广泛的宣传,是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街道、村委会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勇于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提高。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涉及面广,标识品种种类繁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准确理解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摸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标识管理工作模式,增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鉴于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以规模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工作的突破口,规范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在建制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挂牌)经营。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不断扩大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覆盖范围。
 
  (五)建立标识管理示范区(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008年,全省唯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在我市惠城区实施,2009年我市在博罗县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县工作,上述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积累了经验,也得到省相关部门的肯定。2010年,在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中,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惠阳区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示范区,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规范标识经营的示范点。各县、区在实施标识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交流和学习,也要建立一批食用农产品规范标识经营的示范点。通过示范区(点)的带动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地区: 广东 
 标签: 标识管理 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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