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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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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06:01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65
核心提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赶
发布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战略,切实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一降三杜绝”目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开展为期1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安全隐患逐月排查治理,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对各行业和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取缔列入国家及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制订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和部署,同时组织指导各县(区、市)做好排查摸底和分类整治工作,并配合做好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各县(区、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结合市政府每月1次的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  马彦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古晓兵     市政府市长助理
 
  黄海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维生     市安监局局长
 
  刘小柱     晋中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  张宝中     市煤炭局局长
 
  鹿建平     市教育局局长
 
  赵春雷     市国土局局长
 
  李文金     市建设局局长
 
  赵建华     市水利局局长
 
  李彦平     市交通局局长
 
  刘柱小     市国资委主任
 
  张如洪     市工商局局长
 
  赵宏锐     市旅游局局长
 
  常捍红     市质监局局长
 
  李剑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晋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任文庭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魏久琳     市农机局局长
 
  刘显哲     晋中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怀民     榆次区政府副区长
 
  弓俊林     太谷县政府副县长
 
  米立志     祁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金宝     平遥县政府副县长
 
  韩海云     介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何发荣     灵石县政府副县长
 
  傅贵亨     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王利平     昔阳县政府副县长
 
  韩祥书     和顺县政府副县长
 
  王双寿     榆社县政府副县长
 
  吴文胜     左权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志勇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县(区、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由李维生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及各县(区、市)政府分管安监工作的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监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各县(区、市)政府安委办负责人组成。
 
  三、整治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整治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及其他容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专项整治职责分工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原则,由市政府各位分管市长对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具体分工为:
 
  杨随亭常务副市长: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地质灾害、污染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处置,以及矿山资源开采安全。
 
  马彦平副市长: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负责煤矿开采秩序整顿。
 
  程锡景副市长:负责农机设备和作业、水库等人工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及农建安全。
 
  郭勇飞副市长:负责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安全。
 
  李年善副市长:负责建筑施工、旅游行业、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
 
  畅志仁副市长:负责学校、商贸企业安全。
 
  毕重谦副市长: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大型集会和群体活动、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具体分工为: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有证矿井的整治由市煤炭局、晋中煤监分局负责;无证矿井、私挖滥采、超层越界整治由市国土局负责。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中,有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由市安监局负责;无证非煤矿山由市国土局负责。
 
  3.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
 
  4.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负责。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
 
  6.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7.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
 
  8.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设局负责。
 
  9.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
 
  10.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
 
  11.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
 
  12.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
 
  13.军工、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
 
  14、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
 
  15.电力安全专项整治(含电力生产企业灰渣库)由晋中供电分公司负责。
 
  铁路领域专项整治由各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兼顾并配合省行业整治领导组进行;建设项目的整治、“三同时”立项审批、竣工验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煤监、安监、煤炭、交通、建设等部门牵头,发改委、经委、商务局、中小企业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组织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吸收各县(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县联合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各县(区、市)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服务。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工商、国资委系统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相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在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和各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有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三个方面、两个层次”的检查。
 
  “三个方面”的检查是: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市)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两个层次”的检查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和对政府、部门的检查。具体为: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治检查6项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及省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有关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高危企业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6项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级政府组织督导服务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区、市)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3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区、市)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3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也要将3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与此同时,各县(区、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由行政一把手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业,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级政府组织督导服务整治
 
  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省、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组织监管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本行业领域各县(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服务。既要督促推动各县(区、市)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又要结合实际会同各县(区、市),对本行业领域3类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无任何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非法企业和证照不全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30%的重点抽查,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县(区、市)落实对3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市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将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迎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奠定基础。
 
  市级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名单及检查表要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四)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市两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配合省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对县级政府上报的3类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处置。
 
  1.对照县(区、市)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将要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市)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将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县级有关部门初验,分管副县(区、市)长和分管安全副县(区、市)长签字后,以政府文件经县(区、市)长签发后上报市政府,之后由市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区、市)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将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1日,为期1个月)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部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县(区、市)、本部门及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2月1日—2009年4月30日,为期3个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区、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驻晋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3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市级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阶段即应深入各县(区、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同步督导检查服务,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同步完成本方案整治方式中对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提出的督导抽查工作任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10月31日,为期6个月)
 
  在各县(区、市)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各行业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为期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全市各地区各行业的整治情况进行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各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本地区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区、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各有关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较大事故的市直部门、县(区、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区、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对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负责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直有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做好排查摸底和整治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省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我市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要集中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由主管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视情节进行约谈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县(区、市),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参加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人员,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单位摊派。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区、市)和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各县(区、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市直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工作信息报送,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县(区、市)、本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区、市)和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务于1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络员:李美琴
 
  电话(传真):3026350  电子邮箱: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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