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7年吕梁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吕政发〔2007〕46号)

2007年吕梁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吕政发〔2007〕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7:06:52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88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2007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07年吕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对全市农村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吕政发〔2007〕46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吕梁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2007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07年吕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对全市农村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和“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全面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消除农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扭转农村食品安全形势,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
 
  1、加强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一要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监管。要严肃查处违规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严防残留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二要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与监测,促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要加快全市特色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等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认证步伐,重点抓好柳林、临县、交城等红枣主产区以及汾阳、孝义、交口等核桃主产区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质监、工商部门配合。
 
  2、规范农村小作坊食品生产。要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证齐全”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并对产品质量好的要重点培育支持,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对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无证生产”企业,如果生产产品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且地处偏远地区的,要纳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通过整治和帮扶,逐渐满足食品生产加工必备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条件。对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无证无照”企业,要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监管范围,否则,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公安部门配合。
 
  3、严格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一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镇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作坊、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突出重点,狠抓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要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酒类、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四要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牧屠宰和肉制品流通市场管理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对肉类食品屠宰、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禽畜肉的违法行为,严格畜禽类肉品上市检疫制度,积极研究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确保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五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其中肉类食品整治由商务部门牵头),质监、卫生部门配合。
 
  4、加强对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的整治。一要强化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饭店、饮食摊点及学校食堂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农村餐饮业无证经营的问题。二要在农村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所有学校食堂要逐一评估,量化分级,对不符合食品加工基本条件的,要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限期整改,否则要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假期食堂歇业有利时机,督促学校增加投入,完善设施。三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指导培训,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四要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宣传指导,强化群众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质监、教育部门配合。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20日)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全面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意义、目的,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2、整治阶段(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要按照方案要求,围绕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食品。
 
  3、总结阶段(2007年月12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
 
  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一定要认真汲取“文水注水牛肉事件”的深刻教训,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负责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立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丁雪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乔晓峰  吕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高  堂  市农业局局长
 
  李瑞峰  吕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虎顺  吕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马占全  市卫生局局长
 
  高学义  市商务局局长
 
  刘香泽  市教育局局长
 
  任一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东海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刘世民  吕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由乔晓峰兼任。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项整治分管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利用广播、电视、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其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有关媒体要大力宣传整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及时曝光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3、加强信息沟通。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十日内将本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安办整理后将向市政府汇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作为监管重点,要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将本次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协调和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整治效果。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区: 山西 
 标签: 工作要点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