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并政发〔2009〕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并政发〔200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1:42:16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9
核心提示:为巩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别经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后恢复生产;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杜绝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落后的企业,取缔列入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继续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兵生  (市长)
 
  副组长:李俊明  (常务副市长)?
 
  荣  彤  (副市长)?
 
  张春根  (副市长)?
 
  张  政  (副市长)?
 
  吉久昌  (副市长)?
 
  王建生  (副市长)?
 
  刘建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凌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陈向阳  (市经委主任)?
 
  马兆兴  (市教育局局长)?
 
  苏  浩  (市公安局局长)?
 
  张宝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荣琨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建刚  (市交通局局长)?
 
  都  洁  (市水务局局长)?
 
  赵喜顺  (市商务局局长)?
 
  赵利民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宇魁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王拴成  (市工商局局长)?
 
  王中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刘  鹓  (市旅游局局长)?
 
  杨支军  (市农机局局长)?
 
  尹喜平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赵江畔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潘福官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左德锦   (太原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张  利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建勋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郭治明   (市规划局局长)?
 
  王  忠  (市园林局局长)?
 
  张双娥  (市房地局局长)?
 
  董  良  (小店区副区长)?
 
  李卫平  (迎泽区副区长)?
 
  高  伟  (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承江  (尖草坪区副区长)?
 
  王静恩  (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  (晋源区副区长)?
 
  褚宇平  (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  (清徐县副县长)?
 
  王春龙  (阳曲县副县长)?
 
  景德奎  (娄烦县副县长)?
 
  胡志峰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彤  (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美玲  (民营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杨志凌兼任,副主任为市安监局副局长申根成和本领导组成员中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人员,办公室成员为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覆盖全市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及其它容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四、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
 
  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
 
  化工行业和军工、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城市燃气、公用事业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管委、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负责牵头组织。
 
  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
 
  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太原供电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分管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县联合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本系统、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并全力配合相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五、检查内容
 
  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有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逐一进行了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了国家、省及市规定的有关证照,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高危企业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的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进行了排查摸底,是否把在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加强了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六、专项整治方式
 
  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内容,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将这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省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到各县(市、区)检查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治意见。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未真正关闭或经群众举报及检查中发现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有关专家指导下,逐个进行检查,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虽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可恢复生产;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已取得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查处,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检查结果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七、专项整治步骤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成立相关机构,制订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驻晋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并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对本行业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自行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及各单位直至具体责任人。要组织好排查摸底工作,选派好检查组专业人员,支持配合好市整治检查工作。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工作方案、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开展检查之前,对参与整治检查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将检查结果和反馈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彻底取缔、应停产停业整顿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责任;在省市县联动检查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积极推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成效显著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走过场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确定受理机构及人员,制定受理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要统筹安排,足额配置,按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和监督机制,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摊派费用,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5日内,向领导组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二○○九年二月十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