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平急结合、分级负责,处置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防控,恪尽职守、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相邻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2) 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4)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一个县(市、区)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未扩散到其它地区;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经委、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爱卫会、县(市、区)政府、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汽车客运公司、武警太原支队、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预防阶段,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准备落实。应急阶段,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决策,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处理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动态。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并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资源;组织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审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综合协调预案实施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取证、核实,紧急控制和伤病救治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医学救援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
预防阶段: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督监测,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预测预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器械,消毒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报发改委备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分类确定收治定点医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培训、预案演练和相关技术应用性研究。
应急阶段: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建议;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相关应急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追踪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救治,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疫点疫区等重大措施建议。
市委宣传部
预防阶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计划,开展社会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普及防病、防灾、救灾知识。市属“两报两台”每月各至少有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
应急阶段:组织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导,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
市发改委
预防阶段: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平台建设审核、立项,督促资金落实和使用;依据市卫生局报送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储备方案,落实储备物资。
应急阶段:组织调度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器械,消毒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保证供应。
市财政局
预防阶段: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应急阶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监督管理经费使用;统一管理中央、省下拨资金及捐赠资金的调度使用。
市民政局
预防阶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方案,组织灾害安置演练;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依托,广泛开展社区居民和村民卫生防病、防灾、抗灾、自救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应急阶段: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分配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发放工作;以社区、村委会和单位为基本监测单元,实行群防群控,责成专人逐日对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外来人口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居家隔离、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生活保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者尸体及时消毒、火化。
市公安局
预防阶段:制定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外来暂住人口健康监测工作;组织本系统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应急阶段: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跟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生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点;根据指挥部决定,征用交通工具,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用车需要;做好本系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市教育局
预防阶段: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普及中小学生卫生科普知识,改善卫生行为和习惯,促进健康。
应急阶段: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
预防阶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应急阶段: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妥善安排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中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住院治疗及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
市科技局
预防阶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 组织开展相关应用研究,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应急阶段:组织科研力量进行多部门、跨学科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科学研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
预防阶段:向过往旅客进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开展经常性预防性消毒,保证交通工具内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安全。
应急阶段:根据指挥部指示征集交通工具,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过往旅客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实施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输入或传出我市;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运输,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
预防阶段: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监测检疫,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增强农民自我防护意识和抵御疾病能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良环境工作。
应急阶段:预防、控制、扑灭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以村为单位责成专人逐日对村民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可疑病人就近就地实施隔离治疗,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村实行群防群控,倡导科学防治,提倡相互关爱,反对歧视病人。
市商务局
预防阶段:做好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信息调研,掌握市场动态,做好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
应急阶段:加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情况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旅游局
预防阶段:落实游客卫生防病和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宣传,认真做好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应急阶段: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防病知识,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重大传染病发生期间,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或接受疫区团队来我市旅游。
市环保局
预防阶段: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和环境质量监测,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应急阶段:在做好预防阶段工作的同时,重点开展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
预防阶段: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及保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应急阶段: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快速组织隔离和采集病样,组织专家分析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等预警信息。
铁路、民航部门
预防阶段:利用旅客候车(机)室闭路电视和电子屏幕向过往旅客进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开展经常性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机舱)内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安全。
应急阶段:根据指挥部指示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运输,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对过往旅客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实施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输入或传出我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质量、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出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及控制措施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爱卫会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市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太原支队
负责本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市监察局
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承担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结合本行政区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并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及采取重要措施,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日常监测报告,对病人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等。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开展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督监测,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实施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分析,制定前瞻性防控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并实施医学观察;对疫点、疫区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消毒技术进行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监督。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疫源性疾病、人畜共患传染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主要症状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举报投诉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县(市、区)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国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获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同时报告太原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有条件的同时实施网络直报。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发送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首次报告:报告经初步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及对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原因或可能因素、诊断;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内容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对信息进行核实,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对在学校、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某一特定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相应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密切注意事件动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征集物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化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落实流动人口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区域内患病居民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等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2.2 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依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 各专业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并做好疫情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
(2)尽快确定病例定义,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与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3)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4 非事件发生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报告,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监测预防控制,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市卫生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力物力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3.2.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工作。根据事态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事件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4.3.2.3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市卫生局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4.3.3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采取应对措施,科学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卫生局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 平急结合”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1 技术保障
5.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对上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即市级决策指挥机构)连接,对下作为卫生系统指挥中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全市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设覆盖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5.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5.1.2.1 急救机构
市120急救中心是全市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为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点救治机构,县(市、区)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5.1.2.3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
太原市中心医院为我市食物中毒医疗救治机构,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我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机构,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我市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5.1.3 卫生应急队伍
5.1.3.1 组建原则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5.1.3.2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分别组建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市级20人左右,县级10 人左右。
5.1.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局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消毒灭菌、病因检测等业务培训基地,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工作。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市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编写专业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卫生应急队伍培训。
5.1.4 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公众参与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物资经费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保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专家派遣、预防控制、网络维护等经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实行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参照市级落实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市财政根据需要对娄烦、阳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5.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设备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患者救治、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 抚恤与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7 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短时间内(通常指2周),在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经县级或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因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