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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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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17 13:30:3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9-27 生效日期 2019-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原《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国质检动〔2006〕13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编制日期:2019年9月27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海关系统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提升海关系统预防、处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能力,履行海关国门生物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关系统应对进出境植物检疫涉及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理工作等。

本预案指导全国海关进出境植物检疫涉及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单位可依照本预案制订本级预案并报上级海关备案。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已经爆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正处于官方控制下、有可能或已经传入我国的,境内发生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或在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国门生物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植物疫情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严格进出境植物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境内外植物疫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各级海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须经应急专家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

C类: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C1类:进境检疫发现且极易在短时间内传播扩散的。

C2类:出境检疫发现进口国禁止输入的,或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或退货的,且极易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

C3类:疫情监测发现且极易对口岸植物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影响的。

1.5.2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SPS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等对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将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分为4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Ⅰ级(特别重大):A类、B类、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Ⅱ级(重大):A类、B类、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种C类突发事件60日内在2个以上(含2个)直属海关关区发生的。

Ⅲ级(较大):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同种C类突发事件60日内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2个以上(含2个)隶属海关发生的。

Ⅳ级(一般):隶属海关首次发现某种C类突发事件的。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应急指挥部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海关系统行政管理层级,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办事处)三个级别,可分别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1  应急指挥部构成

海关总署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

总 指 挥:由分管植物检疫工作的副署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副总指挥:由动植司司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法司、动植司、食品局、风险管理司、监管司、加贸司、缉私局、科技司、财务司、关保司、人教司、国际司、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等。

应急指挥部下设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工作需要,由动植司承担。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协调、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

各直属、隶属海关单位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的形式组建。

2.1.2  应急指挥部职能

2.1.2.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批准启动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1.2.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厅(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政法部门: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提供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成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

(4)食品安全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提供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

(5)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收集防控信息。

(6)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7)缉私部门:负责与公安、安全、军队、武警等部门联系、协调、合作,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8)科技部门:负责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9)财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10)人事、教培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1)国际合作部门:负责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中有关涉及境外事务的联系和协调。

(12)服务中心等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4)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1.2.4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协调组:处理应急期间海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

(3)新闻发布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指挥部吃、住、行的后勤保障。

(5)网络安全组:保障海关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负责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

2.2 日常值守机构

2.2.1  日常值守机构构成

包括海关总署办公厅总值班室和各级海关单位(包括缉私部门)值班机构。

2.2.2  值守机构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实行全年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

(2)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报送和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检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本级海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3 其他机构

2.3.1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植物疫情鉴定、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重大植物疫情鉴定评估及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认定,并为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根据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事发地海关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关区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以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海关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监测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境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指定负责部门或人员,收集、整理、评估境内外植物疫情相关事件信息。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进出境植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

各级海关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对经初步判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做出预警。

3.3预警发布

海关总署通过“疫情公告”、“警示通报”、“疫情日报/周报/月报”和专项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预警。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根据职责和权限发布预警并报上级海关。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预案4.4.3确定的措施。

3.4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海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级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众发布。

3.5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可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各级海关单位一旦发现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须立即向上级海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双线同步”原则:事发地海关单位在按规定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4)“追踪反馈”原则:事发地海关应将突发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上级海关报告。

4.1.2  报告程序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1)事发地海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关领导和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及总署总值班室。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事发地海关单位领导审批;关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关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

(2)直属海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3个小时。

(3)海关总署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厅主任报告并视情抄报有关部门;办公厅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署领导报告。接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总值班室应第一时间报告署长和分管署领导,不能按常规逐级上报。

(4)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整理成《海关总署值班信息》,报经办公厅主任审批后,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或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先以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书面信息。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由各级海关单位参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4.1.3  报告要求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专人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4.1.3.1  文字报告

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事件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

(2)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4.1.3.2  电话报告

(1)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在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4.2.1 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 现场管控

对携带重大植物疫情或可能传播扩散重大植物疫情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4.2.3 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现场采集有害生物标本和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样品,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鉴定。

4.2.4 检疫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携带、传播或可能携带、传播重大植物疫情的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场所、人员进行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措施。

4.3 事件确认

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Ⅰ级、Ⅱ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的确认。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Ⅲ级、Ⅳ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的确认。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形,直属海关可将Ⅳ级提升为III级,海关总署可将III级提升为II级或I级。

国务院启动国家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涉及海关总署重大植物疫情应对职责,部署海关总署参与处理的,总署应急指挥部对应国务院突发事件分级确定相应的应急级别并启动相应预案。

各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所涉及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结果须由各级海关单位指定的专家进行复核鉴定或检测,复核鉴定或检测结果作为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立即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疫情信息统一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总署应急指挥部对影响严重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4.4 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经事件确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处置的,各级海关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对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1)Ⅰ级响应:由海关总署负责启动,并根据情况向国务院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司局和直属海关配合。

(2)Ⅱ级响应:由海关总署负责启动,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司局和直属海关配合。

(3)Ⅲ级响应:由直属海关负责启动,并向海关总署报告,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Ⅳ级响应:由隶属海关负责启动,并向直属海关报告,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4.2分级处置

4.4.2.1 Ⅰ级、Ⅱ级应急处置

4.4.2.1.1海关总署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跨关区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4.4.2.1.2直属海关应急处置

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1.3隶属海关应急处置

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2  Ⅲ级应急处置

4.4.2.2.1直属海关应急处置

事发地直属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4.4.2.2.2隶属海关应急处置

按照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3 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直属海关及当地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4.4.3分类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海关指定应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突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下列处置措施:

4.4.3.1  A类突发事件

(1)视情况报请国务院禁止运输工具进境或封锁相关口岸。

(2)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

(3)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

(4)停止签发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

(5) 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发布警示通报加强相关货物、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处理。

(6)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7)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4.3.2  B类突发事件

(1)调整出境货物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申报手续。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出境前检查,或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

(5)加强与当地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4.3.3  C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4.4.3.3.1  C1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视情况报请国务院禁止运输工具进境或封锁相关口岸。

(2)通报输出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相关疫情详细信息和为之采取的整改措施。

(3)及时向国家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控制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进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警示通报。

(5)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

(6)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

(7)停止签发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

(8)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

(9)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

(10)在控制场所及邻近区域开展疫情监测。

(11)暂停使用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

(12)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13)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过境申报手续。

(14)暂停或撤销境外相关企业资质。

(15)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相关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4.3.3.2  C2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及时向国家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控制措施。

(2)禁止相关批次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3)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调整出境货物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加强出境前检查,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申报手续。

(5)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6)对境外通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发布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警示通报。发布预警通报。

(7)加强疫情监测,开展溯源调查。

4.4.3.3.3  C3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出境。

(2)对有害生物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3)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4)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

(5)扩大监测范围,确定发生区域。

(6)根据权限及保密规定,及时将疫情向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采取监测、根除等防控措施,并评价根除效果。

(8)加强现场查验、检测鉴定、除害处理、后续监管等风险防控措施。

4.5应急结束

根据下列情况,各级海关按照相应权限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1)对境外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发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解除通报并经海关总署确认。

(3)对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4)对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从我国植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的突发事件,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4.6评估总结

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必要时,上级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

5 准备与支持

5.1人员保障

各级海关单位、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办公室及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联系人。

各级海关单位应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单位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物资与资金保障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与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海关单位分级负担。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确定、落实资金与物资保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应急物资与资金储备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5.3技术保障

各级海关单位应加强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实验室建设,组建应急专家组负责关区重大植物疫情鉴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认定、应急处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桌面推演等方式,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6.2宣传、培训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重大植物疫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

6.3奖惩与责任

各级海关单位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提供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6.4国际合作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强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维护

7.1.1  检查评估

海关总署将不定期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各级海关单位应加强对本级及下属单位预案的检查评估,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7.1.2  修订与更新

海关总署适时组织专家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海关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各级海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国质检动〔2006〕134号)同时停止执行。

8 附件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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