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连开发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大开管办发〔2009〕49号)

大连开发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大开管办发〔2009〕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08:55:19  来源:大连金州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浏览次数:1912
核心提示:  总体要求。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监管;坚持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主线,以确保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统管、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开展打击生产经营食品“黑窝点”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单位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厅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开管办发〔2009〕49号
发布日期 2009-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开发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监管;坚持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主线,以确保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统管、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开展打击生产经营食品“黑窝点”专项执法行动。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彻底取缔制售“地沟油”、“泔水油”、“垃圾猪”等危害严重的食品“黑窝点”,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使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监控、打击食品“黑窝点”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重拳打击危害严重“黑窝点”。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房屋(库房)以及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及周边为重点区域,全面排查粮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调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彻底取缔生产加工经营“地沟油”、“泔水油”、“垃圾猪”、“黑盒饭”、“黑烧烤”、注水(胶)肉、病害肉及其制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禁农药、兽(渔)药等危害严重的“黑窝点”。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泔水油流入餐桌。

  (二)整顿规范经营场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的监管,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的市场。整顿规范早夜市等市场,此类市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销售禽类、肉类及熟食品(含现场加工食品)等须经检验检疫或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管委会将另行制定。规范组织引导露天经营者按法定程序退路进厅,引导市民到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超市、社区便民菜店、连锁店等单位购买质量有保证的食品。及时取缔非法经营食品摊区和占道经营摊点制售食品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因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主办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从重从快、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的方针,将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和打击在固定场所生产加工经营假劣食品作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并实行“双向追溯制”。对制假售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黑窝点”较为集中、规模较大、单一部门执法难度较大的,管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对暴力抗法、违法抵制的,要从重处罚,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创建食品安全“四无”社区(村屯)。管委会将制定方案,全面开展“无食品制假售假窝点、无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无违法食品宣传广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无”社区(村屯)创建活动。涉农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民自办婚丧宴席饮食安全的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三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主导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做好食品安全知情报情工作。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管委会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三员”深入社区和村屯,“地毯式”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小作坊)、临时建筑和出租房屋(库房)情况,摸清底数、联合行动、依法清理、严厉处罚,基本完成食品“黑窝点”、制售食品非法摊区和占道经营食品摊点的取缔工作以及早夜市等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巩固成果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管理,巩固集中整治阶段取得的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明确日常监督责任,做好回访工作,实行“飞行检查”, 坚决取缔死灰复燃的“黑窝点”;要加大对偏远地区的巡查力度,防止“黑窝点”向偏远地区转移,确保我区不存在“黑窝点”滋生空间。

  (三)总结考评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开展对重点区域的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落实长效监管责任和举报制度。管委会将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等对此项工作进行视察、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管委会成立大连开发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指导、督查全区专项执法行动。社管局、教育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将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集中整治阶段实行联合行动,集中执法行动不少于6次。

  (二)强化责任,协作配合。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形成打击“黑窝点”的整体合力。社管局负责初级农、水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生猪屠宰环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教育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和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各种饮食摊点;城管局负责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摊点和街头无证照流动加工经营食品商贩;环保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局负责警力保障,受理移交案件,及时处理暴力抗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宣传部门要按照区食安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大开食安发〔2009〕3号)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行专栏”,有声有势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四进”宣传、“《食品安全法》讲座”、“社区食品安全大讲堂”、社区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假冒伪劣食品危害和打击“黑窝点”工作成效,及时曝光一批“黑窝点”,在全区形成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四)严明法纪,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人员要严守法纪,不准私自泄露执法行动的有关事宜,不准为“黑窝点”躲避执法“支招”,不准庇护“黑窝点”。作为早夜市等市场主办方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绝不允许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为代价及以安置就业、方便群众为由,允许、默许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执行不力、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等失职、渎职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管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涉及部门交叉、边缘性监管事宜,要报请管委会明确监管责任,同时报市食安委和市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五)提供保障,鼓励举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统筹调度人员、车辆等执法装备,及时安排所需经费,确保专项执法行动畅通高效进行。管委会将在区级主要媒体、相关网络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市民提供线索、举报违法行为。管委会还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提高奖励额度。受理举报单位要做好登记,及时处置、传递、分拨投诉举报信息,确保发现一处、打掉一处,形成政府和市民共同关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加强督查,按时报告。管委会将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对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7月1日起,如有新闻媒体曝光尚未被取缔的“黑窝点”,“黑窝点”所在乡镇街道将被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评中扣分。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察指导、解决问题。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在集中整治阶段,每周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世昌,联系电话:87616239,传真:87620539)报送本周打击“黑窝点”的工作情况及报表(见附件2);在巩固成果阶段,每月14日、29日报送工作情况;每阶段结束后2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管委会和市食安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