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市粮食(含食用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形成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自然灾害的工作机制,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市长负总责,各县、顺城区长负分责,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县、顺城区政府要制定本县(区)的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预案,承担本区域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措施。
(二)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区)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申请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一)粮食安全和应急粮食储备
1、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
根据国家“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参照省政府下达各市的储备粮指导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布局。
各县(区)储备粮数量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购粮总人口粮食安全规定和应急供应需求自定。
2、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
市级储备粮储存以抚顺市第六粮库为主,根据粮食加工设备布局,在抚顺元雪有限公司、市第二粮油储运公司、市第五粮油工业储运公司安排一定数量的活储指标。
3、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按《辽宁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储备粮进行管理,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不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动用。
(二)应急粮食购销网络
1、粮食部门要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应。
2、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立抚顺市军粮供应处、抚顺市家乐粮油有限公司下属的20个国有粮店,市区内主要大型商场和连锁超市为应急供应网点。
(三)应急粮食加工
确定抚顺市油脂厂为应急油脂加工厂,抚顺市面粉总厂为应急面粉加工厂,抚顺元雪粮食有限公司、抚顺市北方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和抚顺市第六粮库米业公司为应急大米加工厂。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加工厂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库存。
(四)应急粮食运输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三、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预警
(一)市场监测
以市粮食局信息中心为主,建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是:(1)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和顺城区粮食局;(2)1个粮食批发市场;(3)10个粮食购销加工企业;(4)10个市县(区)农贸市场;(5)5个大型商场、超市;(6)全国各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粮食批发市场。
建立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市粮食局每周发布一期《粮食信息》,每月发布一期《粮食综合信息》,每季度举行一次粮食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市粮食局应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当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出现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20%左右时,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应准备工作。出现以下三级预警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四、应急供应组织
成立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其组成、主要职责和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业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
1、应急供应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供应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供应行动意见。
(2)协调应急供应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应急供应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加工及市场价格情况。
(4)向应急供应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供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供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粮食局: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域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市政府及应急供应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态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应急加工及供应网点,动用市级储备粮、申报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各县(区)建立完善县(区)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正面引导舆论、适度宣传。
3、经委、交通局: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4、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6、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居民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7、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物价局制定的粮食经营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10、金融部门: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出现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市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县(区)每天定时向市政府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市政府、应急供应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购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出现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应急措施外,增加以下措施:
1、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市内各区和各县政府所在地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市县(区)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
2、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由市、县政府决定。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应急供应指挥部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供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有关单位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出现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措施外,增加以下措施:
1、控制粮食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控制经销单位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购粮食。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通过市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市境内的省级、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供应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向省有关部门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粮食进销差率管理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应急供应指挥部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凭证按市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供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善后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供应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二)应急供应终止后,有关单位要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储备粮保质保量补充到位。
(三)对经相关部门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应急供应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4、给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