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榆政发[2007]52号)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榆政发[2007]5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7:06:07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19
核心提示: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搞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完成建设任务和长期发挥效益,使农民长期饮用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榆政发[2007]52号
发布日期 2007-08-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搞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完成建设任务和长期发挥效益,使农民长期饮用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和水质不达标的农村不安全饮水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开工等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榆树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项目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项目区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建设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联合上报。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的要求,按照技术可行、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优选方案。

  第三章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分解任务,签订责任状。乡镇要与项目村、屯签订责任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审批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逐级上报变更计划,经审批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将项目实施解决人数、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后管理情况等向受益群众公示。工程建设地点设公示牌,管道沿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四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四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工程的建设管理,组织受益群众采取投工投劳的办法,完成管网土方的开挖和回填,并负责建后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保证施工质量,按图施工,填写施工日志,按照工程进度记录施工情况。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经监理人员现场验收,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工程材料、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能用于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专业验收规程及时验收。

  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后,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定供货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和设备送至指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主要设备、材料送达到工程建设地点后,建设单位和项目区乡镇对货物的数量及规格查收,并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由监理抽检或验收,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不得使用,终止合同,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供货资格。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鼓励多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以解决投资不足,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筹融资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建设。市财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全额划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户。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等内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成立验收工作组,以自然屯为单位进行验收,每个被验收单位有不少于3名受益村民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

  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发展和改革部门向长春市水利局、发改委报送《初验报告》,申请市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奖惩,验收结果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的依据。对组织有利、建设速度快的乡镇,给予奖励;对未按计划实施、进度缓慢、质量不合格、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交给项目区乡镇管理。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管理。可通过租赁、承包、转让、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乡镇、村屯负责工程设施的保护。对工程构筑物、管道、泵房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安全的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水源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做到季度小修、年度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养家畜,不得有其他对水源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人员需持有县级以上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不少于一次体检,有传染病的立即调离岗位。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三十条

  水费实行计量收费。执行月抄表收费制度。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计量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根据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水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长春拖拉机制造厂发动机厂,榆树火车站,长春榆树高级中学。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区: 吉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