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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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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14:22:25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30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50号
发布日期 2004-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工作目标。以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行动;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责任落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和处理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为强化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要抓紧建立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二)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切实履行好省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这次职责调整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农业、水利、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环节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三、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2005年要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做好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加大法制教育和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辽源市和其他地区试点县(市),以及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四、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力度。每年召开一次由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适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收集有关信息,研究协调相关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农委、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加大标准制定和修订力度,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商务、食品工办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我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本着不搞重复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的原则,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农委、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要抓紧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由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

  (四)完善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设立省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程序,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价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食品安全评价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价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价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停止购进、停止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六)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

  (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素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以及综合执法等经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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