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喀左县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喀政办发〔2010〕92号)

喀左县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喀政办发〔2010〕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8 16:17:18  来源:中共喀左县委员会 喀左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餐桌及学后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安全,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中共喀左县委员会 喀左县人民政府
中共喀左县委员会 喀左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喀政办发〔2010〕92号
发布日期 2010-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餐桌及学后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安全,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定性与管理要求

  第一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场所。

  第二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必须与托管学生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包括人身安全协议、食品安全协议、交通安全协议、托管收费协议),担负起托管学生的监护责任。

  第三条 各学校参加小餐桌及托管的学生必须持托管协议书方可入学。

  第四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学生接送制度、请销假制度和夜间陪护制度。

  二、住宿、辅导场所的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辅导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男、女生的宿舍应分开居住。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二)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三)辅导场所及宿舍保证通风良好,做到清洁、卫生。

  (四)小餐桌及托管经营者要为学生配备统一的课桌椅和用品柜。

  (五)教学用具应达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要求,辅导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及人工照明。

  (六)小餐桌及托管经营者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七)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应提供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洗漱条件和卫生洁具。

  第六条  学生宿舍必须有相应的取暖条件,使用锅炉取暖的,采暖锅炉应与学生宿舍分离。

  三、就餐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七条 小饭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周围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室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

  第八条 小饭桌设独立的就餐场所并保持整洁,设置流水洗手设施、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第九条 厨房面积要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第十条 厨房间要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防火设施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第十一条 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

  第十二条 主副食应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材料。

  第十三条 食品烹熟后一次性食用,剩余食品不得再次给学生食用。

  第十四条 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采购主副食,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卫生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并告知家长。

  (二)保护好现场,包括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四)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 发现疑似传染病异常情况,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消防安全要求与标准

  第十九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要设置在一、二级建筑内,严禁设在三层以上和半地下场所、地下室、车库、危房中。

  第二十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房屋严禁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第二十一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第二十二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要配置4公斤以上级别ABC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严禁使用明火或热得快、电褥子等易引发火灾的用电工具。

  第二十三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具,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组织学生尽快撤离。

  五、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全县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引导、教育学生到符合条件的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并对辅导教师资格、辅导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卫生要求,审批核发小餐桌及托管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进行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机构进行查处和取缔。

  (五)公安部门负责小餐桌和托管机构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和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知识、安全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六)物价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所在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存在问题和各种隐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六、申请登记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经营;

  (二)申请人自愿申请,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营者身份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经营者照片;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

  (三)经营场所在小区住宅楼内,需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或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村委会)签字盖章;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消防安全意见书;

  (六)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

  (一)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办者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理由;

  (二)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办者在取得工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窗口按照要求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办者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消防意见书》;

  (四)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办者在取得《消防意见书》后,到县物价局按照要求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开办者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意见书》、《收费许可证》之后,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条 对已经开办的小餐桌及托管机构,要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6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