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7 17:34:45  来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2
核心提示: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疫情带来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单位(户)生产经营依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延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的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6〕13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疫情带来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单位(户)生产经营依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延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实施期限,并作适当补充规定,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若干意见》规定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二、对种禽场继续实行扶持和保护政策。为保护必要的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继续对上半年符合补助政策的种禽场,以各场2006年11月10日存栏的种禽和按不高于省定保种任务数给予补助(种禽企业名单及省定保种任务数详见附件1、2)。具体补助政策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政府对上述重点种禽场要继续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延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四、对有关企业和农户继续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若干意见》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家禽业继续执行信贷支持政策。《若干意见》中“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其中18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继续享受贴息的优惠政策。
 
  六、继续减免家禽及其产品市场管理费用。2006年12月31日前,工商部门继续对家禽交易户减免市场交易规费,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
 
  七、支持规模禽场、禽产品加工与经销企业建立品牌示范窗口。为引导公众消费,拉动市场需求,促进家禽标准化生产,鼓励规模禽场、禽产品加工与经销企业建立一批优质放心家禽产品品牌示范窗口,经销省内规模养殖场饲养、有品牌或注册商标、达到无公害产品质量标准的家禽及其产品。对经评选认定的优秀家禽产品品牌示范窗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扶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名优品牌家禽产品的宣传,组织开展名优家禽产品推介活动,促进家禽产品消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上半年各项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的兑现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家禽饲养方式的转变,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家禽养殖、加工、经销单位和广大农民、职工得到政策实惠,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列入保护的祖代和省级种苗工程的种禽企业名单及省定保种任务数(略)
 
  2?列入保护的父母代种禽企业名单及计划保种任务数(略)
 
  3?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略)
 地区: 浙江 
 标签: 生产经营 养殖 家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