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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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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7 17:32:53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浏览次数:1404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标准渔港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但由于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高危行业,目前我省渔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尚不稳定,渔船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9〕69号
发布日期 2009-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标准渔港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但由于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高危行业,目前我省渔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尚不稳定,渔船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的工作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三)渔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六)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支持各地探索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推进渔业经营机制创新,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突出抓好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加强基层渔业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渔船船长违章扣分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安全签证制度等。落实航海日志、捕捞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强化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与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渔船通信联络及动态监管,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渔业与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三、依法把好渔船及从业人员准入关
 
  (一)依法控制捕捞作业。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交易市场行为,省、市渔业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要加强对挂靠、租赁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理顺对挂靠、租赁渔船的管理关系。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强渔船、船员准入管理。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核发渔船船民证手续。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机制,切实为渔业防灾减灾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渔业部门和渔业企业要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加快推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加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使科技兴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60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运船等应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系统覆盖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加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
 
  (四)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各级水上搜救中心要积极推动各部门间搜救联动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在渔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实施定期、定点安全救助巡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全面实施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各级政府特别是渔区乡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渔业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对重点渔区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二)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防寒潮、防雾、防毒和防火等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在实处。加强对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渔业企业、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部门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六、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渔区乡镇政府要结合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政府依法有效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协作配合、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要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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