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动物检疫行为,确保动物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法律法规,修订了《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和《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疫标准依据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
4.1受理检疫申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检疫申报点、公示申报方式、申报电话和检疫责任人,并实行正常值日候检制度,受理检疫申报,填写报检记录,及时指派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
4.1.1.动物产品、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个工作日;
4.1.2.种用、乳用动物提前10个工作日;
4.1.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天内;
4.1.4.宠物和观赏动物提前5天;
4.1.5.因生产和生活特殊需要的动物、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4.2疫情调查
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时,应当首先了解下列情况
4.2.1当地动物疫情;
4.2.2被检动物饲养及其来源情况;
4.2.3被检动物产品生产及其来源情况;
4.2.4该产地易感动物的疫情状况;
4.3检查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
了解被检动物的免疫接种情况,查看动物养殖档案。猪、牛、羊,要检查其施加畜禽标识情况;确定被检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及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4.4临床健康检查
4.4.1.群体检查
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应状态、羽、冠髯。
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检查排便进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最后挑出有、疑病动物。
4.4.2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了群体检查挑出疑似疫病动物个体或抽样(按5%-20%比例抽样)检查的个体。
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应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听诊:听诊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对疑似重大传染病要进一步诊断。
4.5必要的实验室检验
对疑似重大传染病的动物,要采取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做出确诊。
对种用、乳用等动物和皮张等动物产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6检疫后处理
4.6.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还须加封验讫标志,方准予调离。
4.6.1.1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猪、牛、羊已施加畜禽标识;被检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的要求;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1.2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品的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屠宰后经产品检疫合格;生殖类产品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其他产品按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合格;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发现染疫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4.6.3未经免疫或免疫失效的动物按规定进行补免。
4.6.4记录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种类、数量、检疫以及检疫后处理情况,并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4.6.5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和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
4.1宰前检疫
4.1.1入场检疫
4.1.1.1检查进入屠宰场(点、厂)生猪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其有效性。
4.1.1.2对用车船大批运载的,应先蹬车船检查整体状况良好,才确定卸车。
4.1.1.3按照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采取先群体后个体的步骤进行临床检查,挑出疑似染疫生猪。
4.1.1.4禁止无施加畜禽标识的生猪进入屠宰场屠宰,对证物不符的,依法进行重检;对未经产地检疫或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法先处罚后补检;对疑似染疫的,进入隔离圈隔离观察,并进行实验室诊断,据其结果依法处理。
4.1.2待宰检疫
4.1.2.1定期对待宰生猪进行巡查观察并做好记录,临宰时要逐头对待宰生猪进行复查。
4.1.3检疫后处理
4.1.3.1准宰:为健康合格猪。
4.3.1.2急宰:为无碍于肉食安全的病猪。
4.1.3.3禁宰或无害化处理:为确认或怀疑患恶性疫病的病害猪。
4.1.3.4消毒:对运载车辆和被污染场地进行消毒。
4.1.3.5检疫记录:记录待宰猪进场时间、来源、临检健康、持证、病害、无害化处理以及检疫后处理等情况。
4.2宰后检疫
4.2.1头部检查
4.2.1.1检查耳根、耳尖、皮肤有否出血点或淤血。查其有否疑似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弓形体病。
4.2.1.2切检(放血后入汤前)前侧颌下淋巴结。查其有否可疑炭疽病。
4.2.1.3切检两侧咬肌。查其有否囊虫病。
4.2.1.4摘除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
4.2.2胴体检查
4.2.2.1检查蹄部(脱蹄前)有否糜烂、脱甲。查其有否口蹄疫病。
4.2.2.2检查皮肤有关部位是否有出血斑点、疹块。查其有否可疑猪丹毒、猪瘟、猪肺疫、猪弓形体病。
4.2.2.3切检腹股沟浅、深淋巴结。必要时切检深颈淋巴结。注意淋巴结的病理的变化。
4.2.2.4切检深腰肌、膈肌、股内侧肌。查其有否囊虫病。
4.2.2.5切检膈肌并取隔肌角不于15克制片镜检。查其有否旋毛虫病。
4.2.2.6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等有否异常变化。
4.2.2.7摘除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4.2.3内脏检查
4.2.3.1按内脏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进行屠宰全流程同步检疫。
4.2.3.2心脏:检查心内、外膜血斑、点、心包炎、赘生物、心肌囊虫。
4.2.3.3肝脏:检查淤血、槟榔肝、黄疸、肝门淋巴结变化。
4.2.3.4脾脏:检查急性脾肿、梗死。
4.2.3.5肺脏:检查肺炎、结核、肺门淋巴结变化。
4.2.3.6肾脏:检查出血点、坏死灶。
4.2.3.7胃肠:检查出血、溃疡、肠系膜淋巴结变化。
4.2.3.8乳房:检查结核、脓肿。
4.2.3.9膀胱:检查出血斑、点。
4.2.3.10摘除病变淋巴结。
4.2.4检疫后处理
4.2.4.1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肉品验讫印章,准予出场。
4.2.4.2不合格:按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消毒: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
4.2.4.4收费:凡经检疫、消毒,按规定收取费用。
4.2.4.5检疫记录:记录被屠宰生猪检疫时间、数量、检疫合格、出证、病害、无害化处理、耳标回收、运载工具场地消毒以及检疫后处理等情况,整理归档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