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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兴政办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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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4 04:00:06  来源: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盘政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兴政办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盘政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

  食品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力度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专项整治,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限用、禁用和淘汰进程,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重点抓好产品质量、产品标签、市场主体资格、产品广告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行为。

  2.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禽流感疫苗等动物防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的区域试验以及中试产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彻底清查、捣毁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地下黑窝点和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和“三无”产品。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行为,组织开展饲料产品标签专项检查,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对生猪生产重点地区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使全区兽药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75%以上,饲料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水产品氯霉素等残留的监测工作。要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定时、定点、定品种的监督检测。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工作,要针对对虾、河蟹、贝类等10个优势、大宗品种开展药物残留抽验。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检查,并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

  4.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产品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2005年年底,在取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和基地内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推广率达到30%。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1.抓好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大米、面粉、肉类、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及有制假劣迹的生产企业。到2005年年底,面粉、肉类制品、儿童食品等加工企业生产行为90%以上得到规范。

  2.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对酱油、饮料、矿泉水、罐头、饼干、肉制品等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劣质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曝光。同时,继续加大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以及白酒、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无证查处力度。从7月1日起,对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饮料等10类食品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劣、无证的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在全区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对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区域监管,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假劣食品召回等方式强化监管。健全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审核和注册制度。

  4.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熟肉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坚决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力度

  1.开展重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大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调味品、腌熏制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同时,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5类品种。严肃查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加工的不合格食品;查处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查处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查处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及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查处用劣质大米或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等。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2.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涉农街道,坚决取缔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年内,组织开展“十一”国庆节食品市场、儿童食品市场、夏季饮品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并开展清理无证照、端窝打点、查办案件的突击执法行动,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

  3.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加快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市机制。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2005年底,区级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65%。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在全区范围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监督、评分、评定级别,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控制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餐饮业食物中毒,对餐饮业重大活动的饮食安全要进行重点保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今年,全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达到80%以上。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2.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水平。注重科学投入,整合资源,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上半年,由区质监局牵头,对全区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系统进行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我区现有检测资源的水平及分布,拟定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

  3.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探索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奖惩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4.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信息通报网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制度,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状况调查。逐步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5.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量化工作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兴隆台区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泽慧       副区长

  副组长:路  梅       卫生局局长

  成  员:王明业       农发局局长

  崔  群       经贸局局长

  焦立圈       监察局局长

  国  新       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曲  岩       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寅生       工商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路梅(兼)。

  农业、质监、工商、经贸、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全区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中旬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 辽宁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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