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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弓政办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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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4 11:16:42  来源: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  浏览次数:2042
核心提示: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七届五次全会及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彻底封停城区违法自备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规范供用水市场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行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全面开展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
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
发布文号 辽弓政办发[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供用水市场,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维护供水企业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特制定弓长岭区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七届五次全会及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彻底封停城区违法自备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规范供用水市场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行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全面开展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2月20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在整治工作中,对城区范围内违法自备井做到应封尽封,一次封死,不留死角;对私自接引、盗窃自来水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城区供用水市场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责任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给排水稽查大队作为打击城区私自接引、盗窃自来水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私自接引、盗窃自来水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排查,提供执法依据,依法在法定权限内对违法、违章用水户下发通告,制定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违章用水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

  2、区农村经济局及水务处作为封停城区违法自备井的执法主体,负责提供执法依据,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城区违法自备井用户下发限期整改通告,制定并实施强制封停违法自备井具体方案,配合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人员以外的警力调配,维护检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工作时的现场秩序,设置强制封停违法自备井和强制拆除违法用水设施现场警戒线,确保执法人员正常进入现场执法,对阻挠、妨碍执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确保执法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4、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5、区法制办负责调查取证、对违法自备井用户、违法、违章用水户下发限期整改通告及全面实施封停违法自备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的法律把关工作。

  6、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全面实施封停违法自备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的取证工作。

  7、区广电中心负责广播电视宣传、报道、配合视听资料取证工作。

  8、安平乡、汤河镇、安平街道、团山街道、苏家街道负责配合其所在区域范围的宣传动员、调查取证、对违法自备井用户和违法、违章用水户下发限期整改通告及全面实施封停违法自备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的执法工作。

  9、区自来水供水中心负责收集城区违法自备井、违法、违章用水信息,并将准确信息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拆除违法自备井和违法用水设施所需的专业人员的调配及技术支持。

  三、实施步骤

  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4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2月20日至3月6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车、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在城区内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设立处理违法自备井和违法、违章用水举报电话。

  责任单位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局、区广电中心、安平乡、汤河镇、安平街道、团山街道、苏家街道。

  2、调查取证、对违法自备井用户和违法、违章用水户下发限期整改通告阶段(3月7日至4月5日)。3月7日至3月21日,依法对违法自备井及窃水等违法、违章用水行为进行调查,进行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收集工作。在调查、取证、立案、认定违法事实后,3月22日至4月5日下发、送达关于对违法自备井用户限期自行拆除、封停其违法自备井、停止窃水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自备井用户和违法、违章用水户下发限期整改通告。

  责任单位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局、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广电中心、安平乡、汤河镇、安平街道、团山街道、苏家街道、区自来水供水中心。

  3、全面实施封停违法自备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行为阶段(4月5日至8月24日)。从4月5日至6月5日,依法对中心区范围内未按期整改的违法自备井用户和违法、违章用水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封停、拆除其违法自备井和违法、违章用水设施;在矿区实现全天供水的前提下,从6月6日至8月24日,对矿区范围内未按期整改的违法自备井用户和违法、违章用水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封停和拆除违法自备井和违法、违章用水设施。

  在本阶段,对限期整改通告期满未予自行拆除违法自备井或仍未停止违法、违章用水行为的“钉子户”,集中实施强制拆除、封闭违法自备井或违法、违章用水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罚款。对拒绝、威胁、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干预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局、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安平乡、汤河镇、安平街道、团山街

  道、苏家街道、区自来水供水中心。

  4、总结工作、形成报告阶段(8月25日至8月31日)。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局。

  四、几点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具体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2、被抽调人员的单位,要选派精干人员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3、专项整治工作组要依法对城区范围内违法自备井进行封停、拆除,做到应封尽封,应拆尽拆,发现一眼,封停、拆除一眼,不留死角。

  4、公安机关要依法对阻挠、妨碍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自备井用户、违法、违章用水户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5、专项整治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6、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农村经济局、公用事业管理局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供用水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随时掌握城区违法自备井和违法、违章用水动态,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确保供用水市场健康发展。

  五、组织保证

  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弓长岭区供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富绍华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区司法局、安平乡、汤河镇、安平街道、团山街道、苏家街道、区广电中心、区自来水供水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马志远、水务处主任郝庆良担任,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内外联络、信息搜集、汇总、报告,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等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为:区公安分局2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5人,区农村经济局2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2人,区自来水供水中心2人,共13人。

 地区: 辽宁 
 标签: 违法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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