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下称《规划》),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集中发展的原则。对全市现有畜禽屠宰厂(点)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畜禽屠宰厂(点),一律进行清理。
(三)坚持升级改造、产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向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逐步推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向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科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动物隔离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活动物交易市场等环境敏感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地区,不准新建畜禽屠宰厂(点)。已建的畜禽屠宰厂(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期补办手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五)坚持检验检疫、保证质量的原则。动监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市、县(区)财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病害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总体设置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通过HACCP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动监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设施设备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
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牛、羊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标准要求。
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鸡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标准要求。
三、设置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按《规划》提出“城区人口低于百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可设1个。城市建成区周边50公里内郊区乡(镇)可不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它偏远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或未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毗邻乡镇”的规定,为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全市保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审批新设立生猪屠宰厂(点)。已确定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不准跨区域流通。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定点屠宰厂,依据《条例》和《规划》标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按照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全市设定2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其中具备清真牛、羊屠宰厂条件的,可设立为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以保障全市城乡少数民族清真牛、羊肉品的供应。
(三)鸡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鸡定点屠宰厂,依据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对全市现有规模化鸡屠宰厂进行审核验收,凡达到国家标准的规模化鸡屠宰厂,由市政府予以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四、设置要求
(一)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市商业局会同工商、卫生、药监、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省《规划》要求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审查确定。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方案要求的畜禽屠宰厂,不予审核验收;对达到规划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确认定点资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不予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并依法进行清理。
(二)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申请和社会有关方面监督,并报省服务业委员会备案。
(三)由市政府公布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和标准,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四)本方案规划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