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11:09:27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59
核心提示:汤河水库是辽阳、鞍山两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汤河水库水质直接关系到两市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汤河水库水质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汤河水库是辽阳、鞍山两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汤河水库水质直接关系到两市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汤河水库水质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缔水面旅游、垂钓等影响水环境保护的活动,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二、禁止110米等高线以下水淹地种植。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

  三、禁止在库区周边和上游河道采砂、淘金。110米等高线以下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110米等高线以外、水库上游河道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四、逐步减少并最终取缔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游水系周边餐饮娱乐业;严禁汤河镇瓦子村、下达河乡、河栏镇的餐饮业废水向水库和上游河道排放。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五、控制水库上游的面源污染,推广高新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物入库量;指导并鼓励汤河水库上游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由养殖改为种植,减少畜禽粪便污染。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采、选矿作业。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七、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垃圾要实行定点倾倒,按时收集,集中转运处理;严禁在准保护区河道、沿河两岸堆放畜禽粪便及生产、生活垃圾。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东鸣化工厂,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新风牧业有限公司及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上游水系周边规模化养殖场,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九、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非当地居民建房,对拟建、在建的要坚决制止;对已建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再办理相关手续。当地居民新建、扩建住房,必须保证人口与住房比例适度。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十、在省政府批准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后两个月内,由市环保局负责在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边界设立界碑和明示牌。

  10月底前,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在110米等高线内游人容易戏水和农民易种植的区域架设隔离网。

  十一、 在汤河水库上游的乡(镇)、村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对保护汤河饮用水水源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实施物质奖励和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十二、 辽阳县政府和弓长岭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工商、公安、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组成的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队,于6月底前完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支流河道沿岸的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级保护区内非法企业,督促水库周边及各支流河沿岸居民清理河道及两岸的生产、生活垃圾。

  市政府要成立联合检查组,于7月15日前对有关县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十三、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河道采砂、淘金的治理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验收非法开采的治理恢复情况;市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林地破坏的恢复情况;市农委负责检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施肥与农药使用情况;市建委负责检查农村垃圾处理情况;市环保局负责检查验收污染企业、重点地区及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对不作为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附件:   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奖励办法.doc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