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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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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10:12:3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3
核心提示:  为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尽早让农民喝上“放心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要求,结合金华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政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尽早让农民喝上“放心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要求,结合金华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实现农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农村安全饮水国债项目建设为抓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加快“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完成农村高氟水饮用改造国债项目建设,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63.5万人,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比例达到90%以上。

  “十二五”时期,彻底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面改善农民饮水条件。

  三、建设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联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量基本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40升;水源供水保证率≥95%。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要与城镇建设规划、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与正在实施的“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市水库资源,大力建设水库供水工程,使集中分片供水、区域联网供水、小型独立供水等多种形式相互补充。

  (二)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稳步提高。优先解决饮用高氟水人口的饮水困难,加快改善生产要素相对集聚的小城镇、中心村饮用水条件。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

  (四)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五、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建立受益者合理承担、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方政府适当扶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机制。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资、出让的方式参股。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积极包装项目,加大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市财政从2006年开始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二)信贷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用地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税费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的规定,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五)水价政策: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抓紧抓好。各地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二)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职责。市、县(市、区)两级水利(水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发改委、卫生、建设、规划、财政、地税、环保、农业、林业、电力、国土资源、金融、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三)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运行机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明晰产权,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工程的长期效益。鼓励通过拍卖、股份转让和长期承包等形式,对现有农村饮水设施的产权与经营权进行改革,提高农村饮水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在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项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有影响的旅游和水产养殖活动。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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